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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庞氏骗局的危害及防范(2)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22日 05:1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一是投资者应学习和培养对投资的规律性认识。“庞氏骗局”存在大量反投资规律的漏洞:低风险、高回报、几乎不受投资周期影响等。投资者经过细致甄别,是可以发现这些反常特征的,但大多数投资者通常不关心投资清单、分析流程和获利途径,只关心投资的最终盈亏,从而给骗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联想到许多国际大投行将大笔金钱交给麦道夫,只为了获取10%左右的回报,而其自身发行的基金却向客户作出20%或30%的回报承诺,这样的投资是不是又是新的“庞氏骗局”?

  二是投资者应建立风险防范和管理意识。投资者必须认识到,没有一项投资是完全无风险的。任何显赫的名字,哪怕是巴菲特,也并非无可置疑。投资者应尽可能选择在监管机构监管下的合格理财机构进行投资。在投资之前,投资者对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因素,必须加以有效识别、评估,并对风险加以分类,施以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在风险爆发时,应及时保全证据材料和资金财产,避免遭到更大的损失,或为今后的维权做好准备。

  三是加强对投资理财产品透明度的市场评价与监管。“庞氏骗局”得以成立的一个关键条件是缺乏对投资者的透明度,即投资者无法核实骗子所声称的那些交易或投资是否真的发生了,无法查证投资或交易的获利途径与方式。而狡猾的骗子多利用私募产品、对冲基金、衍生产品等游离于监管体系外的金融工具,利用其不公开披露投资信息的特质从事“黑箱运作”。因此,在对涉及公众利益的投资理财产品监管上,应施加足够的透明度要求,虽然这一要求可以比公开发行的证券较低,但至少基金经理和管理者必须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其投资策略、获利渠道和重要的投资决策。

  四是完善中介机构对投资理财产品的契约监督。虽然对大多数私募产品和对冲基金没有强制的信息披露要求,也不受官方的外部监管,但通过有效的契约安排,基金托管方和外部审计机构仍然有效实现对投资理财产品的市场监管。首先,应保证有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托管基金资产,以确保客户资金、证券等资产不被侵占或挪用;其次,应保证有独立的专业审计机构定期对投资理财产品的运作情况作出审计,并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提供公正的审计报告;此外,与该项投资产品存在交易关系的中介机构(如麦道夫案所涉的各大投行),应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审慎审查投资管理人的资信、投资策略的可行性和投资可能遭遇的风险。

  (本文由深交所综合研究所蔡奕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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