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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大案回顾:股市第一案催生证监会(2)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7日 13:36  《投资有道》杂志

中国证券业大案回顾:股市第一案催生证监会(2)

  “苏三山”编造虚假信息

  中国股市编造及传播虚假信息中最离奇案件,当属1993年的“苏三山”案件。那年,湖南省株洲县物资局干部李定兴,携带公款100万元,杀奔深圳某证券营业部,加上透支的100万,于10月7日、8日以9.85元、9.60元,分别累计买入苏三山股票15万股。

  由于苏三山股价连续下跌,为挽回损失,李定兴开始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以促其价格回升。11月2日,李定兴以“广西北海正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向海南省《特区证券报》编辑部、《深圳特区报》编辑部等单位发出传真稿件,谎称共收购苏三山股票250.33万股,占苏三山流通股的5.006%,要求报社公布此事。11月6日,海南省《特区证券报》原文刊登了李定兴提供的假信息并加了“编者按”。11月8日,苏三山股价,由开盘时的每股8.30元涨至每股11.50元,收盘时仍达到每股11.40元;成交股数高达2105l.8万股,成交金额高达2.2亿元,换手42.12%,破深圳个股交易记录。

  苏三山的异动,引起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警觉,分别在8日和9日发表声明辟谣,苏三山股价开始急跌。

  李定兴的操盘水准实在欠佳,除了8日高位抛售了9500股之外,其余14.05万股,都在9日以9.45元价格抛售。两次抛售共计得款143.6万元,这比其147.3万元的建仓成本还低。也就是说,李定兴费了老大的劲,刻了萝卜章并精心骗取媒体刊登虚假信息,最终还没赚到钱。

  案发后,李定兴投案自首,1994年5月27日被逮捕,同年12月30日取保候审,案发四年后1997年11月7日再次被逮捕。1997年12月26日株洲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定兴因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获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造假大牛股引出《证券法》

  虽然有了《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国证券市场上造假成风却愈演愈烈,琼民源、蓝田与银广夏就是这些造假案中的“佼佼者”;而与伴随着这些造假大案的公司股价,无一例外都是当时令人惊叹的大牛股。不过这些大案的发生,对证券市场一系列相关制度的建立客观上也起到了促进作用。全国人大在1998年岁末通过了证券市场“蓝天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成立稽查二局(证券犯罪侦察局),专门负责打击证券犯罪工作,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正在逐步完善。

  琼民源:从牛市大黑马到大骗局

  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公司,即琼民源,可谓1996年中国牛市的最大黑马。1996年2月5日~1997年2月27日,其股价由最低1.55元(复权后),直冲至最高26.4元,以收盘价计算的最大涨幅达到1528%。

  1997年1月22日,琼民源1996年报率先“闪亮登场”,每股收益高达0.867元,净利润同比增长1290.68倍。1997年2月28日琼民源将在海口召开股东大会,这也是琼民源作为上市公司挂牌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伴随5636.2万股换手高达30%的天量成交,当天晚上琼民源被宣布停牌。

  1998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琼民源案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调查发现,琼民源1996年年报中所称5.71亿元利润中,有5.66亿元是虚构的,并已虚增了6.57亿元资本公积金。

  1998年11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琼民源董事长马玉和因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琼民源聘用的会计班文绍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银广夏:神话破灭后的15个跌停

  1994年上市的银广夏,一直是家不起眼的公司。1999年“5.19”行情之后,一切发生了逆转。

  1999年度,银广夏实现了每股收益0.51元,并实施历史上首度10转增10的分配方案。1999年12月6日~2000年4月19日,银广夏从13.00元涨至35.83元,于2000年12月29日完全填权并创下37.99元新高,较1年多前启动价位上涨484%。2001年3月,银广夏公布了2000年年报,在股本扩大1倍的情况下,每股收益增长超过60%,达到每股0.827元。

  银广夏神话般的利润增长归功于其子公司天津广夏,点石成金的“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项目,几乎囊括了银广夏全部利润;而为了扩大产能,银广夏甚至出资2.8亿元,在安徽芜湖建成新的生产线。

  然而《财经》杂志的一篇《银广夏陷阱》,揭开了业绩造假的盖子。银广夏的“利润神话”,最终证明全系子虚乌有的编造,证监会认定银广夏自1998年~2001年期间,累计虚构销售收入逾10亿元,虚增利润超过7.7亿元。银广夏的陷阱,甚至使一些专业投资者也深陷其中,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2只基金就惨遭套牢。

  2003年宁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银广夏刑事案作出一审判决,6名造假者受法律惩处。其中,原天津广夏董事长兼财务总监董博,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分别判处原银川广夏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李有强、原银川广夏董事兼财务总监兼总会计师丁功民、原天津广夏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阎金岱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8万元;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加荣、徐林文有期徒刑2年6个月、2年3个月,并各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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