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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的内涵与称谓之辩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6日 09:16 中国经济时报
-一家之言-窦尔翔李昕旸 PE(F)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早在1990年代末期就在我国出现,由于其生生死死的曲折发展过程,目前应当说是其复兴的时期,但总体上还属于新生事物。人们对其内涵的理解还不够深刻,甚至存在很多误解之处。人们一般习惯于根据称谓而“望文生义”,所以,为PE(F)取一个不易诱导人们产生歧义的称谓,有利于避免误导,促使人们正确理解PEF的内涵,从而既能促使政府出台正确有效的政策,也有助于PEF的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 PE是Private Equity的缩写,主流的观点一般理解为以私募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而形成的私人股权。PE(F)则是Private Equity Fund的缩写,主要强调所形成的基金是Private Equity特征的基金。如果以企业形态理解投资对象,则从生命周期来看,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涵盖了企业的各阶段: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Pre-IPO期及Post-IPO期。相对应的资本称谓则可以划分为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 fund)、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重振资本(turnaround),Pre-IPO(如bridge finance)等。 这种较为主流的观点将PEF的投资对象定位在企业组织形态层面上。实际上,PEF的投资对象还可以表现为项目形态和资产形态,这样就不应该将PEF理解为是一种仅仅“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而应当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对应,将其理解为投资于非证券类对象而形成的股权。其称谓也不应当非直观地命名为“私募(人)股权基金”,而应当直观地称为“实体(资产)投资基金”,实体资产的组织形态自然包括企业形态、项目形态和纯资产形态三种类型。 “实体(资产)投资基金”的称谓和现行的“产业投资基金”称谓和“私募(人)股权”称谓相比较有几个好处,表现为: 其一,“产业投资基金”称谓下,容易带来两大误导:一是容易误导人们将其和产业政策联系在一起,似乎是为支持某一产业而发起的基金,致使政府过度介入;二是容易误导人们将投资对象限定在某一产业范围内,最近待批的很多基金都是以某一产业或行业命名,这样会不利于分散风险。 其二,国内主流的分类观点认为,产业投资基金中除“风险投资基金”、“企业重组基金”,还包括“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这种“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就无法归并到“非上市企业”中去。事实上,基础设施是一种项目形态,而不是企业形态。“实体(资产)投资基金”就可以涵盖“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其三,“证券投资基金”是我国投资基金的重要一支,“证券”作为一种资产形态,强调的是资产的“虚拟性”。PEF作为与之相对应的另一支投资基金,在命名上也应当强调其资产形态的“虚拟性”。而“产业投资基金”、“私募(人)股权基金”、以及“未上市企业”的称谓,都不能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对应,惟有“实体资产投资基金”可以对应。 其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称谓下,容易误导人们将PEF与“私募基金”相混淆。私募基金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和PEF,但都强调了基金形成的私募性。事实上,EF有两个资金募集环节,一个是基金形成募集环节,一个是基金投资时被投资企业的募集环节,这两个环节都可以表现为私募和公募两种形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容易从两点误导人们,一是认为私募性指的是第一环节,二是即便是指第二环节,也有失偏颇,因为尽管EF的第二环节不能完全排除公募的形式。比如,IPO后却没有上市,或上市后私募增发投资(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即PIPE,或者SPAC 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rporation ,指特别并购上市,去年在美国流行,被称为公开募集的私募基金。 其五,“实体投资基金”有利于将EF和实体资产的证券化(比如REITS)在某种程度上统一起来。统一可以促使“经济人”更深刻地体会纷繁复杂的金融工具间的相通性,更高效准确地理解金融事物。从终极投资者来说,实体资产的证券化,正是对实体资产的投资过程。二者的不同主要是起点和终点的不同、投资风险的差异、金融组织形态的称谓和内容不同(一个叫SPV,一个叫基金)。 如果能在PE(F)发展的初期普及对其内涵的正确理解,并统一其称谓,中国PEF会迎来一个健康、持续、高速发展的热潮。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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