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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一欣:投资者维权的几个注意事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 14:47 中国证券报

  宋一欣

  又到每年“3·15”这个特殊的日子了,应一心编辑的要求,结合我平时在办案中的体会和一些投资者来信来函解答的汇总,谈谈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维护权益应注意的几个方面问题。

  一级半市场尚待规范

  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参与一级半市场投资与地下股票交易行为的投资者,权益是难以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碰到投资纠纷以及涉嫌非法经营、诈骗的话,投资者在知悉情况后应当以最快的速度去企业追回投资、挽回损失、直接和企业谈判赔偿事宜;如果这些案件已经列入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中,投资者应当尽量配合侦查,将来提起刑事诉讼时可附带民事诉讼,这类案件的起诉罪名一般是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投资者可以联合聘请律师向发行的企业要回非法收取的投资款,还可凭恢复原状的名义要求非法出售股权的出售方向你退还股款本金。

  修订后的《证券法》已经取消了一级半市场的交易限制,全国性的多层次股权发行与交易市场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会逐步建立,而修改后的《公司法》为保护股东获得更大更合理的权益提供了方便,股东的救济措施也相应完备,相信解决一级半市场问题指日可待。

  侵权类与合同类不实股评

  从我实践的体会上说,投资者因不实股评遭受权益损害的方式,可分成侵权类与合同类两大类。侵权类不实股评的法律特征是:投资者直接通过阅读了解新闻媒体上的不实股评、或者通过广告接受非合同性的现场指导的不实股评后,进行投资造成了投资损失;合同类不实股评的法律特征是:投资者通过新闻媒体上的广告宣传了解到股评机构和股评人士后与之签约,并在合同期内接受了不实股评后,进行投资导致投资损失,这又包括一对一服务和成为会员接受会员服务两种形式。其中,成为会员后遭遇不实股评所带来的损害是双重的,即会费损失和投资损失。由于两类不实股评的法律特征不同,投资者由此遭受权益损失后提起的诉讼,其手段和要求也有所不同。

  投资者对两类不实股评提起诉讼时,应当注意如下问题:其一,与虚假陈述不同,不需要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书,投资可以在受到损害后直接起诉。其二,诉讼时效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计算,超过这个范围,人民法院将不保护其胜诉权。而诉讼时效起算日应从不实股评被揭露之日,或者合同到期日、合同最后履约日起计算。其三,应当通过证据证明投资者的损失与不实股评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四,两类不实股评诉讼的损失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侵权类不实股评诉讼的损失计算为:从不实股评发生后投资者买入股票总额与不实股评被揭露之日后投资者卖出股票总额之差为投资者的损失。合同类不实股评诉讼的损失计算为:除赔偿直接投资损失外,还应当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约要求不实股评行为人赔偿违约损失。最后,提醒投资者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尽量保存涉及不实股评的证据。

  目前,对不实股评及其法律责任,可以适用《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会员制证券咨询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委托炒股行为要合法有效

  委托炒股在证券市场中非常普遍,发生纠纷以后一般对立性也比较强,因此,委托炒股过程中,投资者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首先,委托炒股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协议,无论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只要为双方确认,法院通常作为委托合同和当事者意思自治原则加以认可。其次,签订委托炒股协议,尽量不要采取口头委托方式。在委托炒股协议至少应当注意如下问题:明确写明受托人只有操作权,无权存取款,撤销或申请指定交易等;写清楚利益与风险共担关系等;写明委托人的资金账户不能和任何资金账户和股东账户联通;不要提供可以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权利;一旦发现资金加筹码低于某一数值,应当允许委托人中止操作等等。再次,委托人自己应当经常了解一下自己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情况;充分注意证券市场的市场风险和受托人的人格风险,并有充分的防范措施;委托人也不要让受托人保证最低收益率,或者高比例的盈利分成,也不要让协议中出现同意或默许同意进行透支的条款等等。

  最后,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委托炒股应高度注意商业风险甚至道德风险、欺诈风险。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如果发生争议,法律诉讼相对复杂,成本很高。建议投资者做好风险防范准备。(作者单位是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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