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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涉及金融证券方面拟修改内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 03:0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周翀

  新增内容

  1、在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上市公司对国家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前款规定处罚。

  2、在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经理明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允的条件,购买、出售商品,接受、提供服务,或者受让、出让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出让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在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在第一百八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以及其他委托或者信托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经营、管理机构,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修改内容

  5、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将第一百八十六条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7、将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8、将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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