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三招保障流通股东投票权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 11:15 证券时报 | ||||||||
□宋一欣 根据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办法,流通股股东有权对非流通股股东提出的改革方案进行投票表决,流通股股东的权益有了一定的保障,不过更重要的问题是,在实际操作中如何保障流通股股东的投票权。
笔者建议,首先应完善涉及股权分置改革的临时股东大会制度。广大流通股股东对非流通股股东提出的流通补偿方案,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种。这种做法,并不利于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之间建立起和谐的协商关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应该是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协商的产物。为了切实保障流通股股东的权益,笔者建议:公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至少有两个月以上的时间;为了更好地向流通股股东作出说明,非流通股股东可以采取网上对话或路演的方式向流通股股东说明方案草案,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在临时股东大会上,应给达到一定比例的流通股股东提案权,在非流通股股东提出的流通补偿方案被否决后,应对流通股东提出的方案进行表决。 其次,鼓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征集、行使投票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都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鉴于目前网络投票率比较低,网络投票操作复杂,以及独立董事在征集投票权中作用有限的情况,笔者建议:应当尽快出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权征集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一定条件”的内涵和外延;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积极参与投票、征集投票、接受委托投票和行使投票权,使更多的流通股参与到股权分置改革和上市公司治理中来;征集人资格,股东或股东所委托的机构均可担任,不应当特别限制。鉴于股权分置改革是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博弈行为,并且这种博弈背后蕴含了巨大的利益动机,因此,笔者建议修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必须无偿征集投票权的规定。应当保证投票权征集者收回成本和有合理的收益,用市场的方式最大程度地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最后,提高证券投资基金在投票中的透明度。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的分类表决中,流通股股东会碰到证券投资基金在投票表决中“一基独大”的问题。相对于中小流通股股东而言,证券投资基金是大流通股股东,它与中小投资者利益不完全一致,就投资基金本身而言,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也不完全一致。虽然在现行法律制度下限制基金管理人投票是无法律依据的,但是限制基金管理人的不当行为,并使之最大限度地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并尽量使之与中小流通股股东保持一致,也是可以作为的。笔者建议:基金管理人事先最好通过网络或其它方式征求基金持有人的意见;参与投票的基金作出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投票决定,应当通过上市公司公告的方式加以公布,以此接受投资者的监督和提高透明度;监管机构应当关注基金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并追究违规者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