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小姐问:我多年前在深圳某证券公司买了股票,后来该证券公司转让并搬迁到上海,但是我并不知道,而我现在人还在深圳,应该怎样办理相关手续?证券公司是否应在搬迁之前通知到我?如证券公司需要我到上海办理相关手续,我该怎么办?
广东君道律师事务所 周舟 李瑮蛟律师答:依黎小姐所描述的情形,从法律上看,我们认为属于合同债务转让的问题。
合同债务转让亦称合同义务转让或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因某种原因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如债务人将全部合同义务有效地转移给第三人,则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在合同中的地位而成为新的债务人;如债务人只是将部分合同义务有效地转移给第三人,则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承担合同债务,成为债权人的共同债务人。我国《合同法》第37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的同意。”由此可见,债务转让的生效要件是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同时依《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在不违反法律,也不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增加费用的前提下,可以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前提也是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债务履行主体发生变更,必须先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权人有权不接受该变更。
从本案的事实情形看,因问题证券公司已被接管,因此,其与其客户之间所签署的委托买卖合同的债务履行主体必将发生变更。但该债务履行主体的变更是否对问题券商的客户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视该等客户是否同意而定。换句话说,也就是问题券商的客户有权拒绝接受由接管人替问题券商履行债务。在此情形下,问题券商因被接管而无法再履行合同义务并因此致使合同主要目的无法实现,问题券商的客户由此而取得解除原委托买卖合同的权利。在解除原委托买卖合同后,问题券商的客户可以选择其他任何券商进行证券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