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对获赠电脑的客户,收取高于普通客户的佣金———这种做法合法吗
杨先生问:某证券公司说开户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时可以送电脑。我在该公司开了户,但是后来发现证券公司对活动获赠电脑的客户收取的佣金高于普通客户,证券公司这样是否合法?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答:杨先生的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分情况说明。
“某证券公司说开户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时可以送电脑”,这句话在法律上构成了证券公司对客户的要约,在双方签订委托合同以及日后履行合同时即对双方构成了法律约束力,即只要满足开户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股民均可获得电脑,问题在于送电脑与股票交易佣金之间是否存在着关联,换句话说就是证券公司发出的要约上是否有“凡获得电脑的股民其证券交易佣金比率要高于其他股民”。
首先,我们要了解“佣金”(即“证券交易佣金”)这个概念,根据我国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证券公司收取的证券交易佣金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报酬。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如果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代理以外的其它服务(如咨询等),可由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收取标准。一般地,如果证券公司制订或修改佣金收取办法要履行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定程序,如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营业场所公告等。
本案中,如果证券公司发出要约时仅提出只要股民在公司开户100万元就有电脑送,没有明示提高佣金比率的附加条件,该要约就对证券公司具有约束力。证券公司在之后私自抬高佣金比率,即为违约,证券公司多收的佣金(较普通股民)构成不当得利,证券公司应将多收的佣金返还股民。
除非证券公司在对客户发出的要约中明示了其佣金与普通用户的佣金比率不同,同时,其比率并未突破证券法规规定的上限,并且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区别佣金才能得到支持。
时下一些证券公司为鼓励客户交易、招揽业务实行诸如开户送电脑等优惠活动比较普遍,但其行为已直接违反了我国有关证券管理法规的规定,我国有关证券法规规定,证券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得采用现金返佣、赠送实物或礼券、提供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证券公司未经备案公告私自改变佣金比率以及以赠送礼物的形式招揽业务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我国证券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股民,可以向有关证券管理部门举报,要求证券管理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或者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证券公司返还差额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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