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投资者权益除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打击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之外,中小投资者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和行权意识也很重要,中小投资者如果维权意识和行权意识强,就可以减少甚至制止某些市场主体对自己的伤害。
从维权来说,中小投资者看到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了损害,就应拿起法律的武器。从2002年1月高院下发《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
知》以来,我国已正式启动了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许多投资者把违规违法的上市公司告上了法庭。如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法院已判定赔偿投资者损失870.55万元。但是现在还有相当多的投资者维权意识不强,他们觉得自己是一个小股民,只拿着几百股的股票,官司能打得赢吗?赢了又能索回多少?如果打不赢或者索回一点点,还不够费时费力的辛苦钱。他们往往采取忍耐的态度,这实际上是对违规上市公司的纵容。红光股份是较早暴露出来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第一个将红光告上法庭的竟是上海的小股民姜顺珍。1998年12月4日,她将红光股份及其相关单位告上了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的法庭。当时我国证券市场还没有民事赔偿一说,她的诉状一次次被法院驳回。但姜顺珍等人不屈不挠,经过几年的努力,最后终于把红光股份告倒,得到了赔偿。
说到行权,2004年证监会启动了类别股东表决机制,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重大重组、子公司海外上市、以股抵债等必须得到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50%以上的赞成票。这对饱受大股东欺凌的中小股东是一个很好的保护措施。但从首旅股份实施首例类别股东表决制以来,已有数十家上市公司实施了类别股东表决,表现出的问题是中小股东参与率低,行权意识差。首旅股份参加网络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只占流通股股份的1.35%,第二例华北制药只占1.13%,还不如第一例多,到目前为止比率最高的是健特生物,占19.43%。造成流通股股东参与率低当然有一些技术性的原因,但行权意识差也是一方面。同维权一样,有些中小投资者认为自己只有几百股股票,参与投票起不了什么作用,但是对上市公司做出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来又非常恼怒。其实我们只要是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东,哪怕只拿着几百股,对这个公司就拥有监督权、建议权、表决权,如果中小股东都有较强的行权意识,那被大家不欢迎的恶意圈钱、以及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就有可能被否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护。上海证券报张书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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