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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托管后能否讨回被挪用国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 05:4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问:2004年,我公司通过D证券公司在国债二级市场购买2000万元面值记帐式国债,当时未签订任何委托理财协议,属正常的国债托管关系。2004年底,该证券公司出问题,我公司想撤消指定交易,未成。经查,上述国债已被挪用,进行国债回购交易。经多次交涉未果,现该证券公司被关闭,进行债权登记。请问托管的国债是否属于债权债务,我方债务人是谁?能否按《个人及客户保证金收购意见》由国家收购?如果是个人购买国债被挪用,怎样处理?

  志愿团专家:首先根据贵公司陈述的情况,D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国债的行为无疑构成违法违规。作为托管人,D证券公司必须遵循诚信、安全、方便的原则,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不得擅自挪用客户的国债,并应当切实保护客户国债的安全以及对客户的国债托管帐户记录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除不可抗力外,须对自身原因给客户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D证券公司违反国家法规擅自挪用客户托管的国债进行国债回购交易,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国债虽然是财政部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发行的国家公债,这是就债券性质而言,但在客户购买并委托托管人进行托管之后,客户与托管人即构成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托管人对客户国债承担安全托管的法定义务。就本案来说,客户托管的国债无法兑现或继续持有,其原因不在于财政部不予兑现,而在于托管人擅自挪用,因此客户的债务人应当是D证券公司,贵公司因国债托管而遭受的严重损失,应由托管人D证券公司进行赔偿。目前,D证券公司处于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置的特殊时期,原托管的国债应该能够得到妥善处理。根据有关规定:托管人停业整顿、解散、破产或被撤消时,不得损害客户利益,并应协助新托管人接管托管事务。因此,D证券公司的接管人或继承者将承接相应的国债托管义务,相信贵公司的国债也会得到妥善处理。

  再次,国家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制订了一些规定,2004年10月,有关部门公布了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公告。但公告涉及债权收购的范围是个人债权,其中包括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帐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有价证券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是指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款,股息等。因此,贵公司作为机构客户,与公告所规定的个人主体不同。同时,托管的国债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保证金也并不相同。所以,贵公司不在公告所规定的收购范围之内。另外,个人购买国债如果被挪用,并且该托管人属于上述公告中被处置的金融机构,则可依照规定进行债权收购,但如果该托管人属于正常经营的金融机构,则个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依法追究其挪用国债的法律责任。

  (作者为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上周、本周值班嘉宾简介:陈荣,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律师。1993年获得中国首批证券执业律师资格。曾办理上海市首例期货交易纠纷案等著名案件。目前代理ST东方证券民事赔偿案。上海证券报陈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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