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同志:
我个人通过交易所正常购买的记账式国债在没有任何授权的情况下被某证券公司非法挪用,我于是向所属证监局投诉,虽然此事立了案并能证明情况属实,但得不到处理。后来央行、银监会、财政部、证监会共同出台《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然而我的问题到现在仍未得到解决。请问该证券公司非法挪用客户国债的事情是否按该收
广州 吴先生
吴先生:
从你所述情况分析,我认为你购买的记帐式国债被某证券公司擅自非法挪用,并且这家证券公司也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应当属于有关部门发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中的收购范围,你可以到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咨询债权登记的相关事项。
此外,虽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二年,但你如果有证据证明不断以各种方式进行投诉,按规定,应适用时效中断,即从中断的时效起,二年重新开始起算。因此,并不是到了2005年12月31日不能立案即失去权利,但你的情况应该按收购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周晓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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