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基金,给证券市场上了保险?
主持人:周晓 特邀嘉宾: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严义明律师
前段时间证监会、财政部发布通知,将所有股票、可转债等证券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此证券投资者保护基
金采用何种模式、基金如何运作等话题成为了近期市场关注的焦点。为此,本栏目以系列对话的形式,邀请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严义明律师针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作些深入的探讨。
主持人:目前设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主要来源于央行再贷款、财政拨款、新股申购冻结利差等,那么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基金?是不是可以认为基金成立后就是给证券市场上了保险?
嘉宾: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还是一个新鲜事物,它出现的制度背景在于,由于这几年券商的生存压力过大,擅自挪用客户资金的现象比较严重。当一些证券公司非法动用了投资者的资产,自身又无力承担投资者的损失,这时就需要一种制度上的设置,能及时发生作用,化解金融风险。因此,当发生券商破产、关闭或撤销等情形时,因证券公司非法动用而造成投资者资产出现损失,那么就可通过该基金获得一定补偿,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风险赔偿的弥补手段。设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质上是落实国九条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未来实现券商市场化退出的关键环节。但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认为基金成立以后就是给证券市场上了保险。我们应该充分注意到,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仅仅是一种事后的补偿机制,而不是一种事前或事中的监管措施。这就意味着,只要在我们的制度建设中,如果事前或事中的监管没有落到实处,那么,券商的违规行为就仍然会不断出现,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仍然得不到彻底保护。而且,在另一方面,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很容易诱发券商道德风险和投资者理性无知问题。因此,我们绝不能认为基金成立后就是给证券市场上了保险,相反,我们还有许多复杂的问题需要应对。
主持人:以前的称谓是证券市场风险补偿基金,现在称之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如何理解这种变化?
嘉宾:值得注意的是,以前的称谓是证券市场风险补偿基金,现在又采取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提法,这两种提法并不相同。前者更多的则是出于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核心内容在于申请国家资金和应付当前的挤兑,这更多地体现为国家买单的思维,而后者则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市场化的思路,即通过制度建设的模式,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在证券行业建立长期基金,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这种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反映了监管层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愿望和决心,也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实质上市场化程度的加深。
主持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设立,是不是意味着金融机构再发生风险后,国家将不会再直接参与买单了?那么基金是否足够对市场风险予以补偿呢?如果不能兼顾投资者利益,设立初衷又如何体现?
嘉宾:这可以说反映了一种趋势。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是损失由国家买单转向市场化运作的一大进步,在过去的若干年里,券商一旦出事,政府牵头来挽救危机。在一个规范的市场化的处置程序还没有建立以前的特定时期,从平稳大局的角度出发,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适合了当时形势发展的需要,但实践证明,国家买单的这种思路无疑前提是虚幻的,实践是有害的,在证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问题券商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政府已无法对所有损失进行统包,因此莫不如把问题交给市场解决。
基金是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对市场风险进行防控和补偿的一种方式,但不能就此认为基金就已经足够对市场风险予以补偿,它还需要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配套措施联动出台,比如《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等等,来共同承担起降低市场风险的重任。建立健全各项法律与机制,维护市场运行平稳、提高券商的盈利能力,这才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根本大计。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