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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最后交易日损失上万 投资者被判损失自负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3日 07:52 深圳商报

  【据新华社上海4月2日电】(记者 刘丹)从事权证买卖的陈某没有弄明白权证交易的停止时间,造成上万元经济损失。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损失由投资者自负。

  2005年12月13日,广东机场集团公告称其无偿派发的2.4万份白云机场认沽权证将于同年12月23日起挂牌交易,存续期为2005年12月23日至2006年12月22日。2006年3月20日、12月13日、12月14日,广东机场集团先后三次发布公告,提示该认沽权证的最后交易日为2006年12月15日(星期五),从2006年12月18日(星期一)起停止交易。

  2006年12月15日,投资者陈某先后四次买卖该权证,至当日收盘时手中持有43600份,总值为13734元。他本来准备在12月22日前伺机卖出,却得知当天已是最后交易日。

  此后,陈某以信息披露不当、监管不力等为由将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告上法庭,要求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对其诉请没有支持,陈某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权证最后交易日由权证交易规则直接规定,为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被告不存在过错。市场风险和把握能力有误是造成陈某损失的关键原因,其后果自然是投资者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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