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深交所定规行权预存资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10:59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谢颖明 庄少文

  为了确保股改认沽权证发行人在行权前预存足额的资金,促进股改认沽权证的顺利行权,深交所日前发布通知,对股改认沽权证发行人行权预存资金相关事项作出了相关规定。

  通知规定,股改认沽权证行权起始日前三个交易日,保荐人应协助发行人计算认沽权证的Delta值,并上报深交所核准。Delta值的计算公式应符合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的要求;无风险收益率按照当前的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税前)计算;标的证券波动率以权证行权前三个交易日为起点倒推一年的标的证券历史波动率计算。

  股改认沽权证行权起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发行人应当将行权所需资金划拨至其开立的行权专用资金账户,初次预存资金不得低于下列最低标准:初次预存资金最低标准=权证上市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Delta值的绝对值。

  在行权期的任一交易日(T日)清算后,如认沽权证行权预存资金不能满足T+1日行权交收所需,发行人应当在T+1日1600前将所需资金的缺口补足,并追加存放行权资金。发行人每次追加的预存金额不得低于初次预存资金,但如本次拟追加的预存资金加上累计预存资金超过权证上市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则最后一次应追加的预存资金数量=(权证上市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累计预存资金。发行人如帐面资金不足,履约担保人应尽快履行不可撤销的履约连带责任,及时补足行权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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