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审委将审长电权证 七名委员同意数达五为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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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 09:00 上海青年报 | |||||||||
新华社北京5月10日专电 中国证监会公布新修订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增加了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别程序,与一般公开发行证券的审核程序相比,特别程序简化了审核、表决等环节。 证监会同时公告,今年首次发审委工作会议将于本月15日召开,审核G长电拟发行认股权证申请。这也是股权分置改革后的首次发行申请审核,标志着停滞一年的发审委工作机制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对《办法》进行修订坚持了发审委改革的重要精神。首先,鉴于非公开发行的特点,对其审核设定了特别程序,但程序的简化并不意味着委员审核内容的简化和审核责任的减轻。其次,完善了发行人接受询问和委员提议暂缓表决的制度。三是对相关名称和条文在文字上作了修改和统一,如将过去的“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统一改为“发行审核委员会”等。 《办法》延续了此前关于聘任发审委委员的有关规定,委员共设25名,由5名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20名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证监会聘任;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等。 参会委员共7名同意达到五票为通过 《办法》规定,一般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普通程序,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 在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适用于特别程序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不同,证监会不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另外,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减少至5名,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 发审委委员审核时六种情形需回避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发审委委员参与发行审核时应回避的六种情形:发审委委员或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管的;发审委委员或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管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以及证监会认定其他情形。(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