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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规范认沽权证行权业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 11:47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毛 芳

  为保证认沽权证行权业务的顺利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日前向会员单位发布《关于认沽权证行权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发行人应于行权期前T-3日和T-1日(T日为行权期起始日),在指定的
报纸和网站上,两次刊登权证行权提示性公告。同一交易日内的权证创设、注销与行权申报,按照注销优于行权,行权优于创设的顺序处理相关业务。同一创设人多次创设的情况下,申请注销时按照“后创设先被注销”的顺序注销其创设的权证。权证行权时,创设人先于发行人履行义务。创设人超过1名的,各创设人按照“后创设先被行权”的顺序履行义务。权证行权申报的买卖方向为“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行权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帐户权证余额不足100份的,可以申报行权。

  《通知》还规定,发行人或创设人的履约担保品出现不足的,应及时补足,并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刊登相关提示性公告。权证行权不提供交收担保。履约担保品不足导致行权失败的,发行人或创设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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