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沽证行权有新规 履约担保品不足将受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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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 06:37 辽沈晚报 | |||||||||
本报讯 权证产品“家庭成员”目前是越来越多,继宝钢后,又有多个认沽权证产品上市供投资者选择。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合发布了有关通知,对认沽权证上市后的行权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发行人或创设人如果出现履约担保品不足的情况,将会受到处罚。 通知规定,发行人应于行权期前T-3日和T-1日(T日为行权期起始日),在指定的报纸和
对于权证行权时的买卖申报问题,通知规定,申报的买卖方向为“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行权期最后一个交易日,账户权证余额不足100份的可以申报行权;对单笔行权申报在实际行权交收中向多个创设人分拆行权并在分拆计算时形成证券或资金尾数的,统一采取去尾法,证券保留至整数股,资金保留至分。 此外通知还对认沽权证行权时的履约担保品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如前一顺序人因行权履约担保品不足导致无法履约或其履约担保品已被全部行权,则相应的行权义务由后一顺序人完成,直至对所有申报行权的权证持有人履行行权义务,如果所有发行人和创设人提交的担保品不足以履行全部申报行权义务,则担保品不足部分行权失败。发行人或创设人预见其履约担保品可能出现被质押、司法冻结或存在其它权利瑕疵的,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履约担保品出现不足怎么办?通知明确指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发行人或创设人要及时补足履约担保品,并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刊登相关提示性公告,同时还要按照相关规定受到处罚。此外由于权证行权时不提供交收担保,如果是因为履约担保品不足导致行权失败的,发行人或创设人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曹 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