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权证动态 > 正文
 

深交所出台创设权证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 07:01 深圳商报

  【本报讯】今日,深交所发布证券公司创设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就券商创设权证相关事宜做了明确规定。通知称,对于经深交所认定可创设的已上市交易权证,可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并取得创新活动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下称“创设人”)可按通知的规定创设同种权证。创设的权证与原上市权证的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相同。创设人可以向深交所申请创设或注销权证。通知规定,创设人每日申请创设或注销权证均不得超过一次,每次申请创设或注销的数量均不低于100万份;申请注销时剩余权证数量不足100万份的,创设人应当申请一次性全
部注销。通知要求,创设人拟创设认购权证的,应当在向深交所提交创设申请的前一交易日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下称结算公司)开设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并在该账户中全额存放用于行权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同时创设人需申请设立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认购权证的行权交收业务。创设人拟创设认沽权证的,应当在向深交所提交创设申请前一交易日在结算公司开设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并在该账户中全额存放行权履约担保资金,该账户同时用于认沽权证的行权交收业务。同时,创设人还应当指定一个自营证券账户为权证创设专用账户,用于完成与创设及注销相关的权证及标的证券的交收,报本所和结算公司备案。创设人向深交所申请注销权证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的前一交易日10时30分前向结算公司申请对相关权证予以冻结,并于申请注销的当日10时30分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另外,创设人应当在接到深交所同意其注销权证通知的当日,在巨潮互联网上公告其创设权证的注销情况。权证行权时,创设人先于权证发行人履行义务。同一权证的创设人超过一名的,各创设人应当按照“先创设后被行权”的原则履行相关义务。(记者 钟国斌)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