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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改权证进行创设不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2日 09:38 每日经济新闻

  有人提出对股改权证进行创设是非法的,上证所擅自制定《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核准权证的发行和交易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根据的越权行为,是非法的。对此我的看法不同。我认为创新类券商创设股改权证有法可依。

  根据新《证券法》第二条:“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而《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批准实施的,因此《办法》虽然是由上证所制定,但是依据的却是《证券法》。这样,上证所依据合法的《办法》,在2005年11月21日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武钢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也是合法的。该“通知”规定: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活动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作为“创设人”,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创设权证。

  另外,有人认为股改权证的创设违反《公司法》和《商标法》等,并且侵犯了参与股改投资者的权益。对此,我的看法是:

  首先,股改权证的创设并未侵害上市公司的权益。因为股改权证是由大股东发行而非上市公司发行,大股东发行的股改权证是属于股改对价的方案之一,因此,自然需要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股改方案进行审核。在股改权证上市以后,由券商或其他第三方继续创设或发行权证和上市公司已经没有关系,也不需要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核。国内的权证创设目前只能对股改权证进行创设,由上市公司发行的股本权证目前在国内是不允许创设的。股改权证既然由大股东发行,并且股改权证的行权对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也不产生任何影响,股改权证的价格也不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价产生影响,因此,股改权证的创设并未侵害上市公司的权益。

  其次,我认为股改权证的创设也没有影响参与股改的投资者的股改权益。股改权证的创设是在权证上市三日之后才能开始,并且发行价是由承销商根据BS模型计算得出,已经充分反映了该权证的理论价值,即使券商三日之后可以对股改权证进行创设,也是选择股改权证价格被高估的情况下进行。 《中国证券报》

  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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