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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是否应缓行 交易规则变更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 10:06 和讯网-红周刊

  ——《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组长许健谈“T+0”

  -本刊记者 江红霄

  “取消106条款,并不意味着可以立刻推行T+0,它只是为资本市场的未来发展提供了空间,而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才是大局。”

  对于当前讨论甚为激烈的“T+0”交易规则和制度,很多人都把即将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视为法律为T+0松绑放行的一大信号。因为原《证券法》的106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这一限制日内证券回转交易(也就是俗称的“T+0”)的规定,在新《证券法》中早已不见踪影。这是何故呢?

  《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组长许健无疑是可以道出其中原由的最具权威的人士之一,为此《红周刊》记者专访了他。

  首次披露修改“T+0”的内幕

  许健告诉《红周刊》,其实,早在《证券法》进入一审形成修订草案时,这一条款已经被取消了。因为原有的《证券法》实际上是一部股票现货交易法,而106条款也是作为现货交易规则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在新修改的《证券法》第一章第2条中,扩大了证券的内涵,特别提到了“证券衍生品种”,《证券法》调整对象发生了变化,内涵也得到了极大的延展,与之相对应的条款的内部结构也必然产生变化。而证券衍生品种必然是与信用交易和T+0联系在一起的。在国外资本市场上,证券衍生品种大都采取T+0交易规则,因此,106条款如果还保留在新修改的《证券法》中,显然会使其内容自相矛盾。

  到了《证券法》第三审的时候,关于衍生产品那一条款又有了新的修改,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这时,对原《证券法》106条款的处理有两种选择:一是认为应当恢复106条款,因为证券衍生品种既然由国务院出台相关的规则另行规定,对证券现货的重大交易规则还是应当明确;另一种看法则是如果重新恢复106条款,很容易使人造成错觉,以为证券衍生品种也不能当日买入后即卖出,毕竟《证券法》是根本大法,有关衍生品种的另行规定也只能参照《证券法》,因此,106条款还是不适宜放在《证券法》中。就这样,在新《证券法》正式出台之际,就没有了原《证券法》106条款中的相关规定。

  谁有权利决定推出“T+0”

  许健介绍说,关于是否在主板市场推出T+0交易规则,是一个比较重大的问题。重大交易规则的决定权应该属于授权实施的原则。

  原来宣布实施“T+1”和“涨跌停板”交易制度和规则,实际上是国务院决定的。因此,像“T+0”这样重大交易规则的变更,必须经国务院批准,而不可能由证券交易所单方面决定。因为证券交易所只是整个证券监管系统中的一个环节,像对这样重大的交易规则进行调整,交易所是不可能承担的。

  当前是否需要“T+0”

  在谈到当前是否应当很快推出“T+0”交易制度时,许健特别对《红周刊》记者强调了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T+0”能够解决什么问题,应当具备怎样的基础?许健说,国际上资本市场的“T+0”回转交易是比较流行,但他们都具备一些前提条件,其一是与做市商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其二是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能跟上。而目前,我国除了外汇、债市等交易方面有做市商制度外,虽然在我国证券市场实行做市商制度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障碍,已经在新修订的《证券法》中扫除了,但目前还没有建立完备的做市商制度。

  第二,在某些品种上推行“T+0”,是否有违《证券法》的“三公”原则?许健表示,《证券法》第3条明确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4条也专门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那么,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也不管在哪一个品种上小范围推行“T+0”,这种做法显然是与《证券法》的上述条款背道而驰的。一旦实施“T+0”,投资者显然要问,这样做对所有的投资者公平吗?

  第三,“T+0”一旦实施其结果会如何?与《证券法》中禁止的“操纵市场”如何区别,又如何实施监管?许健认为,像“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三类市场禁止的交易行为,“都可能通过T+0的方式变相产生。特别是在T+0条件下,如何与新《证券法》规定的禁止“操纵市场“相区别的确是个大问题。”

  因为就“操纵市场”行为而言,法律是不允许在同一账户进行对敲制造价格的,而“T+0”可以在同一账户进行回转交易,怎样区别对敲制造价格和回转交易,哪些是违法行为,这的确是个难题。这也是为什么国外将“T+0”与做市商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根本原因。

  对此,许健表示出自己的担忧:在新《证券法》出台之时,在没有明确做市商制度以前,部分或全部实施“T+0”交易规则,可能对最高法院以后处理证券民事或刑事责任的认定带来许多麻烦。而在这些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和监管措施不到位情况下,贸然推行“T+0”,“一旦产生全局性问题,谁承担这种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的后果呢!”

  话到这里,许健的语气又变得婉转了一点。他说,当然,谁都希望证券市场能够健康向上发展,但在各项配套条件还不完善的条件下,不能一味地冲动,而要冷静下来充分考虑。更何况,当前的市场是否会因为推行“T+0”就一定能得到很大的改观呢?许健的答案是,“证券市场应以价值投资为核心,这样才能做到稳定发展。证券市场总是存在投机因素,这很正常,但如果以其为市场发展的主流,恐怕是要出问题的。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教训已经证明了这点。而且,要解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其实还有许多事可做。”

  他进一步诘问道:“T+0”能够给市场创造价值吗?能够给市场带来增量资金吗?在一连串的否定之后,许健总结强调说,对106条款的取消,并不意味着可以立刻推行“T+0”,只能是说取消106条是为资本市场未来的发展提供了空间,资本市场稳定发展才是大局。

  当《红周刊》记者问到市场有人会将在某些品种上推行“T+0”视为一种创新,对这种创新行为是否应当鼓励时?许健马上说,我们并不反对创新,但即使创新也是要有法律基础、要以投资者支持基础,更不能违背“国九条”相关精神。

  他表示,金融创新是个过程,要和当前的市场的监管手段、市场的发展阶段相适应才行,不能够为了创新而创新。比如说外汇交易市场创新,国外最新的发展已到了第五代了,我国能马上搬过来使用吗?不可能。因为这有一个市场环境和适应性问题。对此,许健反复强调,“创新不仅是一个市场化过程,也是市场改革被大家接受的过程,因此一定要采取渐进的原则。”

  说到这里,许健举了一个例子,近期的权证改革为什么大多数人并不认为这是一次成功的创新?就是大家认为,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新的不公平,成为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利益的掠夺形式。最后,许健认为对类似这样的经验和教训还是值得深思的,而有了教训就应该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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