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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评论:武钢权证创设涉嫌违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 10:21 和讯网-红周刊

  在券商大量创设权证后,武钢权证已经变成了“注水”的权证,其含金量已经大大降低了。

  10家券商冒用武钢专有商标私自“生产”武钢权证,侵犯了武钢集团的商标权。这不是让李鬼愣充李逵吗?

  本刊特约评论员 文国庆

  权证创设制度的实施,可谓是近期市场极有效率的一件事,而上周五没能卖出武钢权证的投资者,则成了本周最郁闷的人。本周武钢认沽权证最大下跌幅度达48%,其持有的投资者损失巨大。

  以不同等条件发行不公平

  武钢权证的发行人是武钢集团,而权证是武钢集团对价的一部分,是武钢集团为了取得流通权而免费送给流通股东的。而作为对价的另一部分核心,武钢集团是每10股送给流通股东2.5股,这是武钢集团为了获得流通权而付出的整体代价,可见送股和送权是互相依存的一个整体,不可分割。

  而券商在同一代码下创设武钢权证,显然是冒用了武钢集团的名义,它享受了武钢集团所设权证的全部条件,却没有承担武钢集团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也就是说,享受了制造权证的利益,却没有付出送股的义务。

  在武钢权证上市后创设权证的做法,显然是利用投资者博弈某一阶段的有利局面,为第三者谋取不当利益。券商创设实际上相当于只付出8折的成本,就获得了武钢权证全部的权利。在券商大量创设权证后,武钢权证已经变成了“注水”的权证,其含金量已经大大降低了。而且,券商以8折的成本创设的武钢权证,其成本比市场取得权证的成本低0.6元至0.7元,而本周投资者在武钢认沽权证上的损失也大致如此。可以说,券商正是用不平等的条件,获取了现有权证持有人的利益。

  剥夺了投资者的博弈机会

  权证是典型的金融衍生产品,其价格是虚拟的价格,是或有收益。由于它的收益大小不能预先测定,所以其价值只能通过市场的博弈来实现。而其市场的价值有时与供求关系(供应量)有着极大的关系。权证的创设则通过增加流通量改变了博弈关系,从而扭曲了市场价格。

  而现在第三者没有经过当事人武钢集团和权证持有人的同意,就擅自改变了武钢权证的供求关系,使得其供求关系在一夜之间严重失衡。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交易所人为地改变了武钢权证作为衍生产品本身的博弈价值。严重地影响了武钢权证应有的市场价格。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权证在股改对价中的作用极为特殊。从某些角度来看,它是大股东不愿支付送股等实实在在的对价而支付给投资者的空头支票。而投资者之所以接受这个空头支票,并不是看到其理性的价值,而是把其作为市场的博弈工具。

  实际上,权证在到期行权时,其价值大多趋近于零。但在到期之前的这个过程中,其带来的博弈收益可能是巨大的。所以,投资者将权证作为对价的手段之一,实际上是追求博弈的过程。而现在交易所允许券商在武钢权证上大量创设,使其因供求关系改变而暴跌,实际上就是把权证持有人惟一追求的博弈机会也给剥夺了。

  另外,从市场的角度来讲,尽管权证成交量巨大,这主要由于有T+0机制。但是,真正认知权证的投资人,主要就是追求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投资者,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些投资者的数量毕竟还有限。相对于有限的权证,还能形成市场化相匹配的供求关系。可是,交易所推出的券商创设机制,实际上是增加了大量供给,但却没有增加认知权证的投资人数量。交易所作为博弈双方的中立者,这样的行为显然偏向了利益的一方,并有向一方输送利益之嫌。

  夺取了流通股东的股改利益

  从股改权证的来源上看,无论是送股、缩股、资产注入还是权证,都是在股改过程中,非流通股东为了取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东支付的对价的一种形式。而且像武钢股份的对价方案由原来的10送1.5份认购权证和10送1.5份认沽权证,改为现在的10送2.5份认购权证和10送2.5份认沽权证,也是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之上达成的一种协议。这也表明,流通股东得到的股改权证是全流通对价的一部分,正因为这种权证来源的特殊性,决定了股改权证具有专属性质。

  而且,武钢集团送出的4.74亿份认购权证和4.74亿份认沽权证也是经过股东大会通过的。这些固定的权证份额也是流通股东所认可的,并且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和保证。但目前券商针对武钢权证的创设,显然单方面改变了这些本应被法律保护的流通股东在股改当中所得到的成果。

  此外,券商创设武钢股份的标的与原有的武钢权证是完全不一致的。武钢集团送出的权证是以相应的非流通股作为标的,这部分股票在一年内是不能流通的,只有一年到期行权后才可以流通。而券商创设的武钢权证对应的标的是现有的可流通股。所以,券商在同一代码和相同条件创设武钢权证,实际上是把可流通与不可流通部分混淆在了一起,这与股改相应的法律条文是不一致的。交易所把两类权证强捏在一起,是不是鱼目混珠呢?

  再从《商标法》的角度说,武钢权证是由武钢集团创造的具有严格限定条件的金融产品,武钢JTB1和武钢JTP1是它们的专有商标,任何其他机构无权擅自使用。10家券商冒用武钢专有商标私自“生产”武钢权证,侵犯了武钢集团的商标权。这不是让李鬼愣充李逵吗?如果这项行为得到武钢集团授权,则是武钢集团擅自修改全流通契约,投资者有权对其起诉。

  我们认为,这种巧取股改利益的创设机制,为我国

证券市场的金融创新开了一个极坏的先例。它表明,不参与股改的券商,可以借助管理层的帮助,毫无风险地攫取流通股东的股改利益。

  广大投资者在饱受了5年熊市之苦以后,在股改后的今天,还要遭受券商们赤裸裸的抢劫,这难道是股改的目的?这难道就是所谓的创新?这难道是投资者翘首以待的和谐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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