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绍朋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据笔者了解,有关方面对股改采取的各种措施还存在不同的认识,这直接影响了股改的顺利进行。分歧的焦点是对价的支付,即谁来支付,支付给谁,支付多少。目前,采取的办法是非流通股向流通股支付对价,支付的数量,则由董事会提出方案,全体流通股表决通过。其基本根据是,非流通股
流通后,会造成股价的下跌,从而给流通股造成损失。有人认为,股价下跌,不仅流通股会造成损失,非流通股也会造成损失,为什么要由非流通股承担全部损失呢?至于支付的数量,完全由流通股投票决定,更是不合理。笔者认为,股权分置是历史现象,改革进行到目前阶段,实现股权全流通已是大势所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由以国家股为主体的非流通股股东付出一定代价也是合理的,关键是对价支付给谁,支付多少。按照目前的办法,对价要支付给现有流通股股东,但支付之后,非流通股要有一个较长的时间才能实现全流通。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现有流通股股东一旦拿到对价就抛出股票怎么办?新入市的股民则拿不到对价,而随着非流通股的逐步流通,股价下跌造成的损失谁来补偿?这就势必会造成在股改方案开始实施之后而非流通股实现全流通之前,不会有新的资金入市。其结果,必然是股改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只有抛家,而没有买家。这不仅会造成股市的大跌,而且还会把股市搞死。可以说,目前这种苗头已经出现。
根据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在股改中,实行流通权证是一个最科学最合理的办法。所谓流通权证,就是由非流通股股东按照其非流通股的数量,根据流通股的多少向流通股股东按比例发放流通权证。然后,在锁定的时间内,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按市场价格购买流通权证,购买一股,就有权流通一股,并相应注销权证,直到购买完毕,实现全流通为止。实行这种办法的最大好处是,流通权证的价格由市场决定,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一方面,流通股股东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择机出售自己的权证,从而得到相应的补偿;另一方面,非流通股股东可以根据股价行情,适时购买权证,从而使股价保持基本稳定,并使自己支付的流通权成本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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