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04日 09:15 大河报 

  股民郑先生称其数日报价顺序均为第一,却仍未买到某股票,因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公开券商接受报价、申报买入某股票的顺序及数量的信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据悉,郑先生因连续数日购买某股票未成交,于今年1月18日向上交所[微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一定期限内券商申报买入该股票的顺序及数量的信息。在接到上交所不予公开的答复后,郑先生向中国证监会[微博]申请了行政复议。证监会认为,上交所履行组织证券集中交易的职能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并且券商申报的交易信息是市场主体的民事活动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遂驳回郑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郑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上交所辩称其并非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亦不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故郑先生以其为被告提起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相关规定,证交所作为授权组织,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故证交所具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属于行政案件的被告。而郑先生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涉及投资者个体信息、证券持有人名册、投资者委托、交易明细记录等信息,属于证券交易当事人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的个体信息,不属于应当公开的证券交易信息。遂判决驳回了郑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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