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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石的凡人:证券侵权案中对股民的救济途径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9月04日 12:02  新浪财经微博

  编者按: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正在迎来蜕变,市场参与各方均需解放思想。历史告诉我们,下跌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失去理性。股民需要理性思考,资本市场的发展更需要理性的建议。新浪财经联手证券时报发起“拿什么拯救你,中国股市!”大讨论,邀请专家、券商基金人士为中国股市的前途出谋划策,也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建言献策!

  推石的凡人

  沪深两市都推出了退市制度,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退市势必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股市有风险,众人皆知,但由于造假上市,大股东违法经营导致退市,由投资者承担损失,是有失公平的,这就牵涉到一个对投资者如何救济的问题,一个是司法救济,另一个是行政救济,但归根结底是要让投资者拿到损失的钱,否则任何救济都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救济的重中之重就是让投资者如何尽可能少的受点损失,让发行人从投资者手中募走的资金尽可能的回到投资者手中,上市公司、(包括套现走人的原大股东)、高管、中介机构等都是赔偿责任的主体,如果任凭大股东和高管套现后直接退市,那么退市制度就是对投资者最严厉的惩罚,而对造假人的纵容,无辜的投资者平白无辜的成为违法者的替罪羊,这是资本市场的悲哀。因此探索一条适合我国的救济投资者的途径就至关重要。

  只要让投资者能得到因造假上市和违规经营而退市的赔偿,才能激发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冲重振投资者的信心,让低迷的股市重新走强。

  因为证券侵权案件具有涉案人数众多,每个人的损害赔偿额又较小的特点,若采用的制度不当,很可能会产出负面效应,不仅不能充分保护股东利益,反而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混乱。新浪网正在开展拯救股市的活动,但虽然有人提出对投资者的赔偿问题,但还没有什么人提出具体的方案,因此探索一条适合我国的救济途径就至关重要。

  笔者据相关文献整理了一些国内外资本市场的救济措施,供大家参考。

  1行政救济,像香港处罚洪良国际案一样,对投资者而言是最简单有效的,支付的成本也最少,国内也曾有立立电子可资借鉴。香港交易所在“洪良国际案”中的做法很值得借鉴。针对洪良国际涉嫌财务作假欺诈上市的行为,港交所在叫停洪良国际交易的同时,通过香港高院冻结了洪良国际相当于新股发行净额的9.974亿港元资金,作为赔偿资金,迫使洪良国际同意和解,向投资者赔偿损失。但这种行政救济只适合于新股或次新股。因此作为监管机构的证监会应该加强新股的监管,对出现业绩重大变化者尽可能快的开展财务核查,一旦发现有造假嫌疑,立即冻结其资产,作为赔付之用。

  2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可以把集团诉讼定义为"一个人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实行律师胜诉酬金制度,由原告律师先行垫付费用,待案件审结后从获取的赔偿费用中支取,但如果索赔成功,律师的报酬也很高,律师可以拿到赔偿金额的30%左右,律师的诉讼积极性很高,违法者违法成本也很高,投资者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投资者的诉讼收益大大高于诉讼成本,深受投资者欢迎。但也有一个缺点,就是律师费过高,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为此美国也制定了一些惩罚性措施,会判决败诉的被告方支付2、3倍的损失,或判决被告支付律师费。

  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最大区别就是它不仅着眼于对股东的损害赔偿,而且希望借打击上市公司违法行为之手,整顿证券市场。换句话说,美国的证券集团诉讼踏入了大多数国家行政管辖的领地。

  但集体诉讼机制是源于美国特有的司法体系、行政制度、法律文化,是美国民粹思想的独特体现,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一制国家对这一制度不加改变的引进可能不会实现其应有的效用,恐怕不一定适合我国国情,沦为一个摆设。因为我国律师没有美国的强势,司法独立性也还很欠缺,上市公司很多都是央企国企,律师迫于某种担忧未能胜任,就是私企,也是当地的明星企业,受当地政府百般呵护,司法难免受行政干预。

  3改良后的集体诉讼机制,如台湾的公益机构代位诉讼制度。台湾地区的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暨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投保中心)代位诉讼机制。台湾于2003年施行《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规定投保中心对于造成多数证券投资人或期货交易人受损害之同一原因所引起之证券、期货事件,由20个以上的证券投资人或期货交易人授予仲裁或诉讼实施权后,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证券与期货诉讼。截至2008年底,投保中心共就47件不法案件提起诉讼,金额达新台币238.21亿。

  台湾投保中心的代位诉讼,实际上是一种诉讼担当机制,指本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某种程度的管理权,因而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代表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4日本的当事人选定制度有些规定使得诉讼变得不经济,明确规定了原告当事人的人数必须确定,即选择加入规则,而非美国的选择退出规则,这种规定不仅使得一部分受侵害的股东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而且导致参与诉讼的股东必须一一到法院进行登记,从而使原本高效的制度在案件审理前就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有违其初衷。

  5建立股本保险公司,中央财政可以提供一笔启动资金,建立一家政策性保险公司或商业保险公司,通过股本保险的方式,给投资者提供保护。发行人上市以后,同保险公司协商,就该公司的信用问题投保,确保自己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可靠的,没有误导和欺骗投资者的行为。事后一旦投资者发行上市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可以先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而向上市公司和中介索赔的责任转给保险公司。

  6美国的专项赔偿基金。美国设立了一项赔偿基金,投资者不管是仲裁还是诉讼,投资者都可以从基金中得到赔偿。实际上我国也有投资者保护基金,但基金份额很小,不足以赔付,针对造假普遍,财务粉饰猖狂,可以考虑加强监管,加重违规者经济处罚的力度,把罚金由原先上缴财政,直接转给保护基金作为资本金,并把基金投资股票,一者可以为资本市场带来新的资金活水,二者可以把本金和投资收益作为赔付投资者的损失,可以激发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还有一个,投资者保护基金还可以承担起为投资者索赔的任务,类似于台湾的机构代位诉讼制度,由于保护基金带有一定的官方色彩,拥有更多社会资源、更多专业人员、更有影响力,比普通投资者更有强势,索赔更易成功。

  但这需要修改现行的法律体制,解决投资者向保护基金授权起诉的问题。

  7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有机结合,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加上我国独特的人文环境,司法独立性还很欠缺,受行政干预很多。而资本市场又很特殊,表现为人多个体利益又不大,但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影响又很大。因此行政救济还是必须的,把一切救济都推卸给法律救济是不负责任的。而且行政救济动用的是国家的力量和社会资源,对我国特别适合而有效,对投资者而言是一种成本最低廉的救济方式。

  但行政救济带有行政色彩,会被市场人士责难,而司法救济从程序上更全面更合理,也更符合市场化方向,因此加强司法救济是以后的主要发展方向。但在目前,行政救济还是一种不可少的救济措施,行政救济也要注意同司法救济相结合,加快与司法救济相衔接。只有有效的行政救济为司法救济提供完善的救济条件和基础,司法救济才更有利。

  总之,对投资者因造假上市和大股东违法经营而导致退市的损失,政府应该多渠道的采取有效救济措施,让投资者的损失能得到更快的补偿,而且要把投资者的损失降到最低。故不必拘泥于某种特定的方式,要采取多种措施。

  编后语: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更感谢大家对中国股市的热爱,因为有你有我,相信我们的市场会越来越好!

  若欲建言献策,请把您的真知灼见发至:stockzhengwen@sina.com详见征文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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