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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规定,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送红股)给个人投资者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实际税率10%,在发放股票股利时由发放的公司代扣代缴。其实发放股票股利的实质是公司股东以税后利润作为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以扩大再生产,投资者此时并没有获得直接的现金和物质收益,这种股利在未来才有可能实现。所以,发放股票股利时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企业重组但还是上市公司时,只有股东增减和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也不能因此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企业私有化变为非上市公司时,公司的原公众公司性质改变,变成了私人公司。这时原来发放的股票股利在弥补公司亏损后有剩余利润的情况下应该交税,个人投资者完成纳税义务。这种情况下应税所得不高于原来发放的股票股利。
当企业破产清算时,清算后个人投资者原来发放的股票股利应该与清算后的剩余利润(或亏损)合并交税,个人投资者完成纳税义务。但此时往往无利可分。
目前对股票股利征税的方法唯一站得住脚的是便于征收管理,应该修改。减免政策也应与现金股利税负水平一致。
编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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