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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应有股民代表全程跟踪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04日 04:29  中国证券报

  □天津 刘宝民

  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提出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构想思路和具体措施。笔者将其概括为四句话,即网下配售摇号,扩大询价对象,增强定价透明,完善停发机制。

  具体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谨慎定价。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根据随机摇号结果进行配售。二是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三是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四是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客观而言,证监会推出的新股发行机制改革方案,是在深入调研、征询建议、博采众长的基础上,予以梳理整合完成的,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操作性,方案对于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有利。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新股发行涉及众多市场参与者的切身利益,关乎证券市场运作的规范与管控,因此必须给予高度重视,防范风险。

  笔者认为,新股发行应始终践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切实有效保证广大股民的权益。公开的前提是确保受众信息渠道的畅通,应通过多种手段,使股民及时了解新股发行的基本要素,建立明确规范的操作流程。公正包含两层含义,首先是新股发行应杜绝内部交易或暗箱操作,其次是新股发行标准应统一。新股发行现状面临供小于求的局面,因此更应在发行制度和环节上科学运筹,检查监督。笔者建议,应实行投资者代表全程跟踪督导机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检查落实情况。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平是相对的,但前提是大多数股民认同。股民较为关注新股发行的价格和购买方式,如果买方总处于被动弱势一方,这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理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改进。对于新股的购买方式,理应保证参与者机会的平等,笔者建议借鉴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方式,让社会参与监督。除此之外,新股发行结束后,应将相关数据和情况向股民公布,切实保证股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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