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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坐牢仍可签公司文件 专家呼吁保障涉刑企业家民事权利
“面对国美电器董事会公然违抗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贝恩资本的三位代表加入董事会;面对自己的控股份额可能被逐渐稀释,国美电器‘去黄氏家族’的潮流涌动,深陷囹圄的黄光裕现在还能作些什么?企业家涉嫌犯罪被羁押后如何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和其他民事权利,司法机关对此应否负有一种社会责任或者法律义务?——这是黄光裕面临的另一困局,也是所有涉刑企业家过去、现在乃至将来都得面对的一个普遍性的困局。
针对这些问题,检察日报《方圆律政》杂志与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于5月30日下午举办“涉刑企业家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障”研讨会,组织司法实务人士和学者进行了探讨。
知名刑辩律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志成在会上首先呼吁应建立涉刑企业家民事权利行使的保障制度。他建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局等参与刑事诉讼的部门,共同进行深入调研、总结和论证,制定涉刑企业家民事权利行使的“绿色通道”。
赵志成解释说,通过执业多年经验他了解到,目前很多案件都反映出涉刑企业家民事权利保护的法律现状存在严重不足,具体表现在:一是关于涉刑企业家能否行使民事权利,能够行使哪些民事权利,以及行使到何种程度,没有任何法律或规定性文件,存在被公检法机关以法无规定为由拒绝的可能性。像黄光裕案,可能就是司法机关考虑到国美的数十万人员的就业,及对市场的影响,允许黄光裕签署公司文件。更多企业家一旦涉刑,就无法行使股东权利,企业可能就完了;二是那些获得准许行使某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案例,往往是律师在个案中与办案单位、羁押场所反复沟通和斡旋后成行,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三是因为在刑事诉讼程度进行期间,律师是除司法机关外唯一可以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人员,律师参与了企业家刑事民事权利的过程,即时羁押场所允许辩护人将嫌疑人签署的文件带出,这些文件是否掩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涉及其他犯罪等内容无法有效控制或杜绝,一旦引发事端,将成为律师的执业风险。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赵志成的分析表示赞同,针对刑事诉讼程序当中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律师签署文件的法律风险,刘俊海提议,可以采取相关的处理措施,一方面可以让看守所扫描复印或者进行录音录像,另外可以建立公证制度,同时律师自己反躬自省,依法履职。刘俊海认为,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应该树立一个服务型的司法理念,既要服务于保护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人民权利、财产权利、国家利益等,同时对这些涉刑的企业家个人作为股东的民事权利像保护公民的权利一样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但前提是要全面准确的认识涉刑企业家的义务,例如,已经被确立为犯罪的企业家,可以保证股东权利的正常行使,但不是董事长的权利。 让黄光裕行使股东权,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他认为,涉刑企业家虽然被侦查,但民事权利仍存在。应当立法允许企业家和其他的公民在涉刑时,可委托律师或者家人,处理自己或者公司的财产,并行使股东的权利。
“事实上,近年来,随着民行交叉案件的增多,案件复杂性上升,法院的司法理念已经在变化,给予涉刑企业家民事权利保障的成功例子也很多,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王海虹补充说,法院的司法理念的转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且很多工作需要政府机构的支持和配合,往往政府的干预是很有效的。 因黄光裕仍是国美公司大股东,考虑到国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黄在看守所内可通过允许,签署国美公司的文件。企业家在看守所内签署文件在以前是不行的。现在,看守所允许签署文件也有监督机制,对签署有全程的录像,如出现问题,要对黄进行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刘为波坦言,过去法院对涉刑企业家民事权利很忽视甚至无视,随着多年来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这种情形有所改善。刘为波个人也认为,对涉刑企业家民事权利行使进行保障是必要的,但在未决阶段(侦查起诉阶段)和已决阶段要有一个大的区分。刘为波解释说,未决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只能是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这个唯一目的,而不能有其他。如果最终犯罪嫌疑人没罪,而在这个阶段采取相关的措施造成了相关涉案的当事人实质性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话,存在着一种变相的惩罚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业犯罪预防厅副庭长陈正云提醒与会人员说,会议主题中提及的企业家是指非公企业,政府主导的企业高管人员涉刑并不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但即使是非公企业的企业家涉刑,也不能法外开恩,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衡好公权力与私权利。陈正云还建议,一方面对某类人员如何使用法律应该规范,制定相关法律,而不能因案而异,另外办案要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自身的决策机制,避免企业因某一高官涉刑而陷入困境。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副所长管晓峰教授对陈正云的观点表示认同,认为要重点强调公司的治理作用,建议公司法修订时应规定,其中一个高管出了问题,其他人可以顶上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总结说,刑事诉讼法在有关涉刑企业家的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障方面所能做的其实是很有限的,但是确实是很重要的,尤其可以通过减少羁押来达成。张建伟解释说,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减少羁押的话,涉刑企业家可以在这个阶段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法院最终判决他要入狱服刑之前可以做一些处理,这个对涉刑企业家来说非常重要。
“但是,对于刑事诉讼当中的一些机关,应该有所作为的应该想办法去作为,去实现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但是有一些其实是不该公检法机关去管的,就不该大包大揽。”张建伟补充说。(作者:冯建红 本稿系《方圆律政》专供正义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