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丁女士,帮客户操作股票亏损1700万元后自杀。受损客户王先生、李女士将证券公司营业部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全部资金损失。
记者上午获悉,一中院终审判决两位股民应知道证券营业部职员没有权力操作客户账户,却仍进行授权,证券营业部对丁女士的行为不担责,据此驳回了原告的索赔请求。
案发
经过
委托投资顾问炒股
股民王先生,在招商证券某营业部开设了一个股票投资账户。
因资金量大,招商证券安排投资顾问丁女士为其提供服务。王先生的股票一直由丁女士代为操作买卖。
发现账户频繁买卖
王先生发现,从2007年起,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账户发生大笔交易,频繁买卖。
到2008年8月,丁女士自杀后,王先生发现他的账户已存在698万印花税与交易手续费的巨额损失。
按照规定,丁女士每次代为交易可得一定奖金。王先生怀疑其频繁交易是为赚取更多佣金。
李女士也因丁女士代为操盘股票造成损失约1000万元。
将证券营业部告上法庭
王先生和李女士分别将招商证券营业部告上法庭,认为招商证券对其监管不严,应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庭审中,王先生的代理人当庭播放了几份录音。录音中,丁女士承认错误,并希望继续操作以弥补损失。另有丁女士主动书写的一份《检讨书》。
证券公司称不知情不担责
招商证券表示,丁女士的工作职责是投资咨询等,公司规定员工严禁接受客户对股票全权委托。丁女士的行为超出其工作职责,属于个人行为。
同时,营业部对股民进行过风险提示。王先生将交易密码泄露给丁女士委托交易,且在发现丁女士擅自买卖后未及时告知公司,自己也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非职务行为 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投资顾问丁女士的职责范围不包括掌握客户交易密码、操作客户账户,证券营业部并没有授意丁女士从事上述行为,其“代客理财”的行为不能代表证券公司的意志,不属于职务行为。
此外,证券公司制定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和风险提示书等一系列文件,告知了客户证券营业员业务范围,提示了客户相关风险及注意事项,已尽到责任义务,王某、李某应明知丁女士是违规代客理财。
法院据此认为证券营业部对投资顾问丁女士的个人行为产生的损害没有赔偿责任,驳回股民王先生和李女士的索赔请求。
专家分析
问题一:丁女士接受股民委托操盘是否合法?
资深金融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孙云律师分析认为,“委托炒股”较为常见。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类似纠纷产生。《证券法》第143条明确禁止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操盘;第145条明确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委托等。
本案中,丁女士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私下接受股民委托操盘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公司的内部规定,而且还明显违反了我国《证券法》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问题二:股民是否可委托炒股?
孙云律师表示,从法律角度看,委托炒股属个人委托行为,现行法律除特定机构如证券公司外,没有禁止机构或个人接受他人委托炒股,因此股民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个人代为炒股。
孙云律师还特别提醒,委托他人炒股尤其是“全权委托”,是一件很复杂且风险很大的事,特别是在行情不好时,出现纠纷的可能性很大,不建议投资者采取这种方式。想“省心”的股民可以选择购买合法成立的投资基金。
专家提醒
委托炒股5招回避风险
曾代理过银广夏赔偿案的资深金融证券律师杨兆全介绍了5招回避委托炒股的风险。
5招回避委托炒股的风险
事先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出现纠纷后对委托人不利
经常了解账户的情况。避免因不关注导致操盘人恶意操作、卷款潜逃的情况发生
属私人约定的委托操盘应考察操盘人的诚信
确认操盘人的偿付能力。保证发生问题后能够顺利求偿
保留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了解对方的住址等个人信息
文/ 本报记者 李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