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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炒股蚀本 新股民告建银证券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30日 15:18  新闻晚报

  法院认定委托证券交易代理协议有效 驳回原告诉请

  □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钱朱建

  晚报讯 入门级股民彭联(化名)在股市最疯狂时,投入巨资并私下委托证券从业者代为炒股,结果半年亏损36万余元。为此,彭联把他开户的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建银证券营业部)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股票损失36万元及利息损失。近日,静安法院对彭联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2007年12月上旬,在股市最疯狂的时候,彭联与建银证券营业部签订证券交易代理协议书约定,在该营业部开户炒股。彭联与建银证券营业部及交通银行签署风险提示函,函中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还特别注明不得全权委托该证券营业部及员工买卖证券,不得与其有承诺收益或赔偿损失的约定。

  2009年11月下旬,57岁的彭联起诉到法院称,自己是从未接触过股票的妇女,经过该证券营业部的宣传,才开始与该证券营业部有了接触。在证券营业部客户经理施某再三保证赚钱的承诺下,才考虑同意由营业部代她炒股,后开户并将人民币50万元打入指定账户,并将账号、密码告诉了营业部的客户经理施某。彭联认为施某未经自己同意,多次私自买入中国平安等股票,致使她账户损失达36万元。

  法庭上,证券公司及营业部辩称,证券营业部通过协议书及风险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告知彭联要妥善保管密码,不得委托证券营业部员工买卖证券股票。对此,彭联知晓并完全理解。彭联是主动将账号、密码告知施某,股票交易属于施某的个人行为,由此导致的损失应由施某自行承担,与证券公司无关。证券公司还出具劳动合同书、离职证明,来证明施某为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现已离职。

  法院认为,彭联与证券公司及营业部之间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证券公司及营业部都尽到了对彭联的提示义务。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对彭联之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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