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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获利14.6万 被判1年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6日 11:37  半岛都市报

  半岛都市报6月25日讯(见习记者 高丽)  黑龙江人刘某在青岛宣传西安某生物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即将在国外上市的虚假信息,向市民出售该公司的所谓“原始股”14万余股,销售额达66万余元,从中获利14.6万余元。近日,市南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万元。

  32岁的刘某初中文化程度。2005年9月,她认识了孙某(在逃),从孙某那里获知西安某生物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正策划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购买这家公司的股权后,一旦该公司上市,肯定会赚很多钱。于是,刘某和孙某商定,由刘某在青岛地区代理转让该公司的股权,并从中获取提成。随后,刘某在四方区某大酒店的一个房间内组织推介会,与孙某一起向市民宣传西安某公司的股票即将上市,购买“原始股”将来可获取高额回报。

  与此同时,刘某还积极向他人推销西安某公司的一家关联公司的股权。2005年9月至12月,刘某先后向市民王某 、李某等20余人转让西安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原始股”4万余股,销售额26万余元,刘某获取提成 6.6万余元。

  2005年12月,刘某至西安某公司考察后,注册成立青岛万宝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某招来5个人对外联系客户推销西安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股权,由刘某经手办理股权的转让手续并提取相应的差价利润。2005年12月至2006年10月期间,万宝通公司先后向吕某 、刘某等30余人转让两家公司的“原始股”10万余股,销售额达40万余元,刘某从中获取提成8万余元。

  后来,由于西安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至今未上市,购买两家公司“原始股”的市民向青岛证监局举报 。经青岛证监局调查认定,万宝通公司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不具有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而设立公司,且成立公司后以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为主要活动,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应当认定自然人犯罪。被告刘某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公众代理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判决刘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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