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竟还要求归还“合法”收入
记 者 张坚栋 鞠平
实习生 珠兰格日勒
通讯员 振远 林志伟
本报烟台6月23日讯 5月31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吕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吕某所受贿赂款及以此产生的孳息1000多万元均被依法予以追缴。据介绍,吕某被批捕前曾受贿200多万元,他利用这些受贿来的赃款炒股竟赚了一千多万,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吕某对总的刑期表示服判,但他认为1000多万是自己炒股所得不应该没收,多次提出辩解和要求。
据介绍,1994年7月,吕某在任北京某机场集团公司财务处副处长期间,受贿人民币10万元。随后,他又在担任北京某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期间,把利用职务之便获得的40万元投入开设的股票账户上炒股。2007年,吕某又把受贿的200万元人民币投入股市,共获利1000余万元。2009年5月31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吕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吕某所受贿赂款及以此产生孳息10002786.57元均被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当吕某收到判决书后,对总的刑期表示服判,但他提出那炒股赚的一千多万元不应该没收。据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因被告人炒股所用的都是受贿的赃款,属于法定孳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