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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蕾 通讯员唐铸)因金融危机股票投资遭受重大损失,王女士将炒股人陶先生告上法院,称她借给陶先生用于炒股的钱属于借款,对此双方有约定,因此起诉要求陶先生偿还其尚拖欠的用于股票投资的借款366万余元。记者上午获悉,该案目前正在海淀法院审理中。
王女士向法院起诉称,2007年7月,她给付了陶先生350万元用于炒股,期间盈利50万元,共计400万元。2007年11月29日,双方约定该400万元系王女士借给陶先生的借款,陶先生承诺在今年8月31日前还清该款。因金融危机引发股市大跌,陶先生被迫套现全部股票,先前价值400万元的股票套现后仅剩23.8万余元。如今王女士起诉要求陶先生偿还尚欠借款366万余元。
陶先生应诉表示,双方形成的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是王女士委托他进行炒股的,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其股票投资遭受的重大损失主要是证券市场低迷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王女士自身承担。因此陶先生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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