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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临沂12月9日讯一股民凭借多年的炒股经验,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通网站向股民推荐股票,并且收取一定的费用。近日,该股民刘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取保候审。
30岁的刘某是沂水县农民,2003年年初,他开始炒股。炒股中,刘某通过自学和多次的炒股实践,掌握了一定的炒股技巧。
2005年9月,刘某为了发挥自己一技之长,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建立“短线荐股”网站,打出“重点推荐,股王荐股”的广告,公布自己在工行、农行开设的账户,通过QQ及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联系股民。如客户凭推荐股票赚取5%以上利润,他就收费100元或者他每天向股民推荐股票,并许诺每月能赚取15%以上的利润,每月收款300元。
至2007年6月,刘某共向100多名股民推荐股票,从中挣取推荐费7万余元。
2007年6月,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发现刘某存有非法推荐股票行为后到省公安厅报案,后该案被移交临沂市公安机关,同年6月19日,公安机关在刘某家中将其抓获。次日,刘某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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