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财经纵横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媒体的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 00:22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本报7月19日11版

  股改倒逼 *ST数码火线重组

  信息披露本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是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但是,站在上市公司的角度,有些信息由于涉及到商业机密,如果披露出来,会使上市公司处于被动的局面。

  前段时间,长江

证券借壳东湖高新一事,后来不了了之。有分析人士就认为是因为借壳的消息提前泄露并被媒体暴炒,导致东湖高新股价飙升,借壳成本的抬高使长江证券知难而退。这样看来,媒体似乎搅黄了一桩美事。

  但是,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很多情况下,在上市公司正在或将要发生重大事件的时候,普通投资者和某些“消息灵通人士”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至少在获得的时间上是这样。这就可能为后者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便利,而这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而且,上市公司散布虚假信息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如果媒体把上市公司试图隐匿的真实信息或未能及时公布的信息予以公布,或是把上市公司散布的虚假信息予以澄清,无疑将成为监管机构之外的另一种监督力量。至少,这样可以缩小普通投资者和某些“消息灵通人士”的信息不对称。

  (韩菲/北京)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