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股东失语徐工和三一重工口水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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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 09:5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刘晓忠 最近,徐工和三一重工的口水战不断升级,你来我往赚尽眼球。口水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徐工所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装备制造业,是否威胁到国家安全,是否存在贱卖问题等等。
持续了如此长时间的徐工三一风波,我们只看到双方管理层的交锋,作为直接当事人的双方股东(特别是徐州市国资委)却一直保持着出奇的沉默。事实上,从近年来频繁的国有股权转让案例中,国有股东“洁身自好”并非个案,相反倒成了一种普遍性现象。那么,为何在国资管理实践中经常出现股东失语? 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实际上是一种双重的委托代理模型。不仅具体的经营管理层属于代理人或受托人,而且当前的股东即国资委也实际上属于代理人角色。另外,在股东层面上事实上也是一种双重的股东代理模型,其中各级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的一级股东代理人,确切地说是属于所有权代理人,而国资委向具体经营企业委派的外部董事或其他股东董事实际上又是各级国资委的代理人,而且这还不包括更高层次的如公民—人大—政府间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过长的委托代理链条不仅意味着多层级的委托代理成本,而且也意味着复杂的激励共容机制。 在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股东层面出现的这种特殊的股东委托代理模式,实际上是对股东内生的所有权和表决权、投票权的一种分割。不论是股东代理人的国资委,还是国资委委派出的外部董事和股东董事,都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股东,其股东的权力并不统一,其工作职能更多地是在股东代理链条上进行流水线作业,并没有表现出严格的股东意识。这种股东意识的缺失在国有股权转让变更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同时,在国有资产管理和运作体系的构筑中,缺乏对股东代理人激励约束共容机制的重视和研究。国资委委派到所属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股东代理人,主要是以工资的形式作为代理报酬,特别是目前试点的外部董事制度,其工资的领取是在国资委,与所在的企业没有严格的财务、利益关系,其目的是保证外部董事的忠诚性和履行忠实义务。由于其工资的构成实际上与所在企业的经营业绩和水平的关联性并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两个结果:一是委派的股东董事和外部董事很难有动力尽忠职守,一是其委托收益(相对于国资委而言是代理成本的一部分)尚难以覆盖其不作为或与管理层勾结所带来的内部人控制收益,因此代理人侵犯委托人权益的事情就很难规避。 从委托代理机制的理论本身和多数发达国家的实践看,委托代理机制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基本是有效的,且在不断完善;但这种机制用在股东的财产权委托方面则并不一定灵验。一般来说,在财产权的处理上,信托理论要相比委托代理理论更有效。因此,信托理论和委托代理机制理论的有效结合运用,将比简单运用委托代理机制构筑国资管理模式要有效得多,至少它能有效降低由于代理链条过长所带来的难以控制的代理成本,提高国有资产的收益率。 面对日益严峻的股东失语问题,如何有效缓解?笔者认为:一方面是探索把国资委下设到各级人大旗下,从而部分减少政府的过多行政性干预;另一方面要着力研究当前国资管理体系中的激励约束共容机制,降低代理成本,提高代理人的忠实义务和意识;最后就是探索信托机制和委托代理机制相结合的新国资管理体系和运作机制。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