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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到: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 11:2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周到

  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梁启超撰成《〈变法通议〉自序》,谓:“法何以必变?凡在天地之间者莫不变:昼夜变而成日;寒暑变而成岁;……紫血红血,流注体内,呼炭吸养,刻刻相续,一日千变,而成生人。藉曰不变,则天地人类并时而息矣。故夫变者,古今之公理也……。上下千岁,无时不变,无事不变,公理有固然,非夫人之为也。”这可以看
作一种与时俱进的法学理论。最近,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新证券法条文解析〉序言》、《〈新公司法条文解析〉序言》中,不仅以“事移则法异”作概括,并进而总结为“法相宜则事有成”。

  最近若干年,证券市场大的“事移”,非股权分置改革和修订后《证券法》、《公司法》的施行莫属。股权分置的存在,与修订前《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无关。但修订后《证券法》、《公司法》的施行,却有助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与股权分置改革息息相关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是在新的法律环境下诞生的。它与以往的相关规定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因而是“事移则法异”的一个具体体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一旦出台,必将成为“新老划断”的重要规章之一。近日,尚福林在证券监管系统进一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视频会议上指出,“要运用好'新老划断'实施方式所体现的早改早受益的政策导向,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改革推进的市场化机制”。这可以看成“法相宜则事有成”的一次重要实践。

  “事移则法异”、“法相宜则事有成”是相辅相成的。2006年内仍将股权分置改革作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首要任务和重中之重,并使“事移”有新的内容。如,尚福林具体提到,要“全面恢复市场功能,体现股改积极效应”。因此,继恢复再融资之后,还需要有其他的新办法出台,以符合股权分置改革向纵深发展(资讯 行情 论坛)的要求。

  我们也不能忽视股权分置改革以外的“事移”,给资本市场带来的重大转折。4月2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称,全国非上市公众公司将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对接,由后者提供报价转让。连同为终止上市公司和“两网”系统原挂牌公司提供交易服务、为全国高科技园区的高科技企业提供报价转让服务,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将大为拓展。这也可以看成“法相宜则事有成”的又一次重要实践。《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给非上市公众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给投资者进入不同层次市场,带来新的机会,从而使证券交易场所的多层次建设迈出关键性的一步。据报道,全国非上市公众公司有一万多家。代办转让系统未来巨大的发展空间将不可小觑。

  《诗经·大雅·文王》曰:“周虽旧邦,其命维新。”《易》曰:“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周易·系辞下》引)伊尹曰:“用其新,去其陈。”(《吕氏春秋·季春纪·先己》)中华文明丰富的思想内涵,使我们受用不尽。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各参与主体,必须以新的目光看待日新月异的资本市场。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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