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小平
公司是由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发起的一个社团,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自治性组织,股东有权决定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由是公司的本性,没有自由就没有公司。公司法在本质上是一部私法,当前公司法修改中的一条主旋律是给公司以更大的自由空间。
但目前情况并非如此。中国上市公司所受到的监管之严厉与细密恐怕举世无双。监管部门出台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法规粗略统计一下也有五六十部。事无巨细,什么都管。如此力度的监管效果如何?市场大家都看到了。想当初一个个无不是业内翘首,是中国企业中最健康、最优质的企业,如今有多少个“披星戴帽”,又有多少个“破净”颜面?
如此监管,不如把权利交给市场,让市场主体按照自身意愿去行使。博弈论承认人是理性人,也是利益中人,都会依自己的最大利益行事。十多年中国股市的风霜雪雨,投资者所受的教育估计要比教育者来得更真切、更深刻,对控股股东的那“三板斧”早已耳熟能详了。更何况如今的社会公众股东,更多的是基金、QFII、保险、券商等机构投资者。一个个都是专业理财高手,都喝过洋墨水,在市场中摸爬滚打少说也是十几年的老角儿,对一些事情看得甚至比谁都透。
当然,监管也是必要的。但原则是如果能不管就不管,能间接管就不直接管。监管的手段、方式有许多种,未必什么事情都要监管机构直接出面。比如,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章,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最高准则,可以在章程指引中规定想要规范的内容。如果控股股东违反了,其他股东可以依照章程主张自己权利。
有一种理论叫“俘获理论”。它认为,所有的监管机构都不可能做到绝对公正。因为机构本身是由具体的人组成的,机构的权力实际上也是掌握在具体的个人手中。而人是现实中的人,免不了有七情六欲、亲戚朋友,也免不了感情用事,偏见和固执。证券市场更是各方利益角逐的焦点,动辄天文数字的巨大利益很难让凡夫俗子保持清醒坚守公平与正义。
监管机构并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作出贤明、公平的决策,即使出于良好的愿望也是如此。也不能取代公司正常的商业判断,而是要尊重正常的商业判断。应逐渐削弱、淡化对公司不必要干预和限制。在行政权力淡出的同时, 逐渐扩大司法介入。
概言之,公司是自由的,只要自由的内容无碍于交易安全、社会稳定,无碍社会公众利益,监管机构大可以少管、不管。
(作者单位:宏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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