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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89、900922)“上海三毛、三毛B股”公布关于担保涉及诉讼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7日 23:03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二中院)有关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就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原告)诉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源凯马)、公司一案,判决、裁定如下:

  判决:原告与华源凯马签订的(2001)进出银(沪信合)字第017号《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项目贷款)》、原告与公司签定的(2001)进出银(沪信保)字第022号《保证合同》有效;华源凯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本金240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应利息;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华源凯马追偿。案件受理费131100元和财产保全费121611元,均由华源凯马和公司共同负担。

  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源凯马、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本金240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1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21611元、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华源凯马、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根据北二中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冻结公司持有的浦东发展银行136万股及孳息、锦江投资418176股及孳息,冻结期限均从2007年3月15日起至2008年3月14日止。公司的银行基本帐户也同时被冻结。

  目前公司正与华源凯马和银行等方面积极沟通协调,将根据该诉讼进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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