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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34)“S*ST实达”公布诉讼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 23:06 上海证券交易所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实达电脑软件集成有限公司”,下称“实达科技”)近日对北京光前裕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裕业科技”)及香港铭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铭泰科技”)提起诉讼,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2001年4月26日,原告实达科技与被告裕业科技及铭泰科技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裕业科技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人民币,还款期限12个月,从款项汇入其帐户之日起计算;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同时约定,由被告铭泰科技以其拥有的388.2万股香港实达科技股票为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对不足偿还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至今,被告裕业科技分文未偿,被告铭泰科技也未履行其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为此原告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请求判令被告裕业科技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判令被告铭泰科技以其拥有的388.2万股香港实达科技

股票为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对不足偿还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民事判决书》,就深圳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三诺电子”)诉公司下属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安徽实达”)及公司一案判决如下:

  判令被告安徽实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三诺电子加工费人民币856837元;判令被告安徽实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三诺电子违约金(从2005年7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856837元为计算基数,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每日百分之零点二计算);判令被告公司对被告安徽实达所应当履行的上述债务在人民币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实达追偿;驳回原告三诺电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836元人民币,由被告安徽实达负担,被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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