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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力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 08:2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伊力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股股份对价。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股份对价不需要纳税。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2006年7月28日。

  4、对价股份上市流通日:2006年8月1日。

  5、2006年8月1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方案实施完毕,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8月1日恢复交易,对价股份上市流通,股票简称由“伊力特(资讯 行情 论坛)”变更为“G伊力特”,证券代码“600197”保持不变。公司股票该日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一、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伊力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2006年7月18日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情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下发了《关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 兵国资发 [2006] 99号),批准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东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要点

  1、对价执行安排

  对价安排的形式: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直接送股。

  对价执行数量: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股股票的对价,非流通股股东应向流通股股东共计支付45,000,000股股票。

  2、支付对价的对象和范围:截至2006年7月2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3、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履行法定承诺和义务。

  新疆伊犁酿酒总厂作为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第一大股东,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1)伊力特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后,新疆伊犁酿酒总厂将在伊力特年度股东大会上提议并投赞成票:伊力特连续5年每年分配的现金红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利润的60%。

  2)新疆伊犁酿酒总厂同意先行替无法支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代为支付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应执行的对价安排。新疆伊犁酿酒总厂保留日后向上述非流通股股东追偿代为支付的股份及其派生的任何增值部分的权利。代为支付后,上述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无论该等股东所持股份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应当向新疆伊犁酿酒总厂偿还代为支付的股份及其派生的任何增值部分。上述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上市流通,须取得新疆伊犁酿酒总厂的书面同意, 并由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后,方可上市交易。

  在本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若上述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解除冻结,并愿意按照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支付对价,且程序与手续合法,新疆伊犁酿酒总厂将不再为其垫付对价。

  3)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

  4、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四、股权登记日和上市日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2006年7月28日。

  2、对价股份上市流通日:2006年8月1日。公司股票该日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五、证券简称变更情况

  自2006年8月1日起,公司股票简称改为“G伊力特”,股票代码“600197”保持不变。

  六、股票对价支付实施办法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对象为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2、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所做的对价安排的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账户。每位流通股股东获送股份对价尾数的处理方式为每个账户持股数乘以送股比例,每位股东按送股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送股总数与本次送股总数一致,如果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数,则由电脑抽签派送。

  七、本次股改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均保持不变。

  八、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G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

  注1:所持伊力特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完毕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注2:所持伊力特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完毕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注3: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南方证券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新疆伊犁酿酒总厂同意先行代为支付应执行的对价安排309,278股;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所持公司股份全部被冻结,新疆伊犁酿酒总厂同意先行代为支付应执行的对价安排1,082,474股。新疆伊犁酿酒总厂保留日后向南方证券、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代为支付的股份及其派生的任何增值部分的权利。代为支付后,南方证券、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无论该等股东所持股份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应当向新疆伊犁酿酒总厂偿还代为支付的股份及其派生的任何增值部分,或取得新疆伊犁酿酒总厂的书面同意, 并由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因此,南方证券、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持伊力特原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间未定。

  九、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十、联系办法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3号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层

  邮政编码: 830006

  联系电话:0991-3667490

  传    真:0991-3672172

  联 系 人:侯宇洲

  十一、备查文件

  1、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及补充保荐意见;

  4、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5、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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