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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28)“*ST新太”公布诉讼事项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 23:11 上海证券交易所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广州新太新公司)向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鹏集团)购销手机合同纠纷一案,因公司原董事长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擅自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协议》,公司亦被列为共同被告。

  2006年3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
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有关民事判决书,对一审判决作部分改判,判决内容如下:

  一、维持广州中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四)项,判定:广州新太新公司向金鹏集团清偿欠款1700万元及利息(从2004年8月12日开始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驳回金鹏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广州中院作出的(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项为:公司对广州新太新公司依上列判项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在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内,有权向广州新太新公司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410元,二审受理费101410元,合并共202820元,由广州新太新公司负担172397元,公司负担20282元,金鹏公司负担101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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