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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95、100795)“国电电力、国电转债”公布关于国电转债暂停交易及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 23:11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持有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股东提出了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经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商定,现就有关国电转债事项及股票停复牌事项公告如下:

  1.公司董事会将申请公司股票和国电转债自2006年7月17日起停牌,计划于2006年7月31日复牌(股票和可转债停牌期间可转债亦停止转股)。

  2.公司董事会将在2006年7月28日之前(含当日)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股票和国电转债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3.如果公司董事会未能在2006年7月28日之前(含当日)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公司将刊登公告宣布取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公司

股票和国电转债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或者与上交所进行协商并取得其同意后,董事会将申请延期举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具体延期时间将视与上交所的协商结果而定。

  4.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股票和国电转债停牌。

  5.在公司相关证券按照上述的程序复牌后至该次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含当日)期间的公司股票和可转债的交易日,国电转债持有人可按转股的程序申请转股。

  6.若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则:

  (1)国电转债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指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可以进行转股,但除该两日之外,在第4条所述的公司股票和国电转债停牌期间,可转债停止转股。

  (2)公司董事会提请可转债持有人注意:可转债持有人在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指上交所正常交易日)可以进行转股,在此期间内转股而持有的股份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未转股的国电转债将不能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3)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触发时,公司将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根据有关文件和国电转债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当未转换的国电转债数量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时,将可能停止国电转债的交易。公司董事会提请国电转债的持有人注意上述事项可能对其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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