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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73)“*ST金珠”公布重大诉讼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 23:10 上海证券交易所

  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日前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4日下达的有关应诉通知书,就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下称:成都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传唤公司于2006年8月29日上午9:00出庭应诉。

  西藏金珠(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于2002年6月28日与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下称:中行)分别签订了两份《人民币借款合同》和两份《保证合同》。合同约
定由中行向被告一分别提供人民币1360万元和人民币3000万元的贷款,并约定由被告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中行依约向被告一提供了上述金额的借款。上述两份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被告二未向中行履行还款义务和承担保证责任。2004年6月25日,中行与成都办事处(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两份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原告。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4360万元及利息(截止2005年12月20日,本息合计人民币49808373.22元,其余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计至本息付清时止);判令被告二为被告一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通知文件,已将被告一对原告的债务列入债转股项目中,即被告一对原告的全部债务转成原告在被告一的股权。若债转股计划顺利实施,公司的担保风险自然解除。目前被告一正积极与原告协调债转股及上述诉讼事项,原告已正式出函表示启动债转股有关工作。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四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公司日前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成都中院)向公司送达的有关《民事裁定书》传真件,由于公司、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04)成民初字第62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成都中院于2006年4月作出如下裁定:

  查封公司所持有的四川金珠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79%的股份;持有成都金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8.82%的股份;持有成都科健高技术有限公司80%的股份。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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