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幸福(600743)公布关于仲裁事项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 09:5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6年7月4日,本公司收到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汉江中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潜江市支行(以下简称“潜江工行”)与本公司43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调解书》([2006]汉民二初字第22号),根据《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996年10月,潜江市幸福城市信用社向原潜江市银桥信用社金帆办事处(以下简称“原金帆办”,于2000年1月被潜江工行接管)拆借资金500万元,分二次还款70万元后,尚欠430万元。1999年1月,本公司、幸福集团公司与原金帆办就430万元签订转贷合同,原金帆办将上述430万元转贷给本公司,实际上本公司从未收到该笔贷款。2003年8月,潜江工行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借款430万元,利息2,095,607.71万元,判令幸福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本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该案移交汉江中院管辖。 二、有关本案调解情况 经汉江中院主持调解,本公司与潜江工行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本公司以货币方式偿还潜江工行借款260万元,于2006年12月25日前分两次给付。若不能按期足额支付,则承担违约金10万元。 2、潜江工行虑及上述债务形成的特殊历史原因,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共54584元,本公司与潜江工行各负担27295元。 特此公告 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六年七月五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