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泰豪(600590)增发新股上市公告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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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 09:2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发行人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高新开发区清华泰豪大楼 保荐机构(主 承 销 商) 公告时间;2006年6月8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全文。 二、股票上市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2006]11号文核准。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共计45,600,003股人民币普通股将于2006年6月9日起上市流通。本次增发股票的上市及限售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06年6月9日 4、股票代码:600590(沪市) 003590(深市)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96,330,410股 6、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45,600,003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在本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清华同方(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和泰豪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禁售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占泰豪科技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并且,在上述禁售期满后的第一个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7.42元/股(即相关股东会议召开通知发布日前收盘价的120%,期内若公司发生派息、送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权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前述承诺的公司股价作除权除息处理)。 江西康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禁售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占泰豪科技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江西三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南昌高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详细情况请参阅本公司于2005年10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于2005年10月25日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上述股份限售期自该日起计算。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根据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其本次获配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发行网下A类机构投资者获配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无锁定安排的股份:10,569,018股。 11、限售流通股份的上市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提交上市申请。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3、上市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经营范围:计算机及软件产品、发电机组、输变电配套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光机电一体化设备、医疗仪器、环保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智能建筑弱电工程、中央空调工程、网络信息系统集成、电气自动化工程、环保工程的承接和综合技术服务;设计、安装防盗报警、闭路电视监控工程;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除外);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除外);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 2、公司主要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楼宇电气工程、发电机(组)、电力电气、光电信息等机电一体化产品的制造销售等。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止2006年6月2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三)发行人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是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注册地北京市,注册资本57,461.23万元,法定代表人荣泳霖。该公司主营业务是信息产品、核技术产品及人工环境工程业务和科技园区。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原北京清华大学企业集团)。该公司注册资本20亿元,法定代表人荣泳霖,主要业务为投资管理校办企业、实业投资等。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截至2006年6月6日):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四、本次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5,600,003股 (二)发行价格:7.47元/股 (三)发行方式:网下向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网上向原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定价发行,原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在网下行使优先认购权。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340,632,022.41元,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本次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保荐费、审核费用、发行手续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合计17,307,083.73元,每股发行费用0.38元。 (六)募集资金净额:323,324,938.68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05元(在2006年第一季度季报数据的基础上按增发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058元(在2006年第一季度季报数据的基础上按照增发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五、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上市保荐人及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金钟广场 联系电话:021-53822484 传 真:021-53822542 项目保荐代表人:姜诚君、徐雅珍 项目主办人:程建新 经办人员:肖磊、王政、潘晨、卢宇林、张应彪 保荐机构推荐意见:发行人管理良好、运作规范、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已采取了有效的应对措施。同时,通过本次新股发行将会为发行人未来的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因此,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基本条件。本机构同意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新股的保荐机构,推荐其发行新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六月八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