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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显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 07:4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大显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为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8股的转增股份。

  2、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A股股权登记日为2006年6月9日。

  3、除权日:2006年6月12日,因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涉及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股权登记日次日对公司股票做除权处理,并计算除权价。

  4、公司股票复牌及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2006年6月13日,当日公司股价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

  5、自2006年6月13日起,公司股票简称改为“G大显”,股票代码“600747”保持不变。

  一、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情况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现场召开时间为2006年5月29日,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5月25日、5月26日、5月29日,每日9:30-11:30、13:00-15:00。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大连大显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有限公司关于以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的赞成率为99.1%,其中流通股股东的赞成率为93.06%,非流通股股东的赞成率为100%。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刊登在2006年6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内容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简介

  (1)对价安排的形式和数量

  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是以大显股份现有流通股本358,668,461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得8股的转增股份,非流通股股东以此获得上市流通权。若换算成送股方式,该对价安排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送3.15股。

  (2)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除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外的其他股东———大连华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鑫商贸公司、沈阳北泰方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永新彩色显像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天正容光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持有大显股份的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控股股东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做出特别承诺:持有大显股份的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大显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大显集团承诺在2006年9月底前将大显股份购买大显集团的但尚未过户的资产过户到大显股份名下,承诺在2006年5月底前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占用大显股份的43,069,427.62元资金。

  2、方案实施的内容: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实施为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8股转增股份。

  3、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对象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的股票对价根据流通股股东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股数,按比例划入其帐户。每位流通股股东按所获对价股票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余股,按照登记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中的零碎股处理方法处理。

  三、股权登记日和上市日

  1、股权登记日:2006年6月9日。

  2、除权日:2006年6月12日,因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涉及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股权登记日次日对公司股票做除权处理,并计算除权价。

  3、公司股票复牌及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2006年6月13日,当日股价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

  四、证券简称变更情况

  自2006年6月13日起,公司股票简称改为“G大显”,股票代码“600747”保持不变。

  五、股权结构变动表

  大显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前后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六、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流通股股东获得的对价股份,在方案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即可上市流通。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于对价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即获得流通权,但其股份的流通应根据限售承诺的安排执行,其限售数量及流通时间承诺如下:

  注1: 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持有大连大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注2:其余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七、备查文件

  1、大连大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正文修订稿);

  2、大连大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3、德邦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大连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书及补充保荐意见书;

  4、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大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5、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大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大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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