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山橡塑股方沟通协商暨调整方案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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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 11:2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与流通股股东的广泛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的提议,现对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冰山橡塑”)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认为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兼顾了各方利益。
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6月8日复牌。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公司董事会受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办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年5月29日刊登公告以来,公司董事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网上路演、热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以及走访部分投资者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广泛的沟通。根据沟通结果以及非流通股股东的提议,现对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对价数量作出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原方案为:“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A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A股将获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3股股份。” 现调整为:“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A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A股将获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8股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冰山橡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做其他调整。 二、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补充保荐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补充保荐意见如下: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和对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重视。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三、律师事务所对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补充法律意见 针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律师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在目前阶段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取得了有关各方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公告后尚需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内容和修改程序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修改后的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应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批准后实施。 四、独立董事对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补充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武春友、张启銮对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补充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修订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高了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执行的对价水平,这将更有利于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利益。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 4、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综上所述,公司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的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建设的变化,对对价的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影响。《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和摘要中涉及对价内容的地方都做出了相应的修订,请投资者参阅2006年6月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www.sse.com.cm)上的《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要提交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审议。 五、附件: 1、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法律意见 ; 5、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补充独立意见。 以上文件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m)查阅。 特此公告。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6月6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