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宇集团股改方案沟通协商暨修改方案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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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 09:4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经充分沟通,根据内蒙古金宇集团(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起股权分置改革动议非流通股股东的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6月1日复牌。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内容 自2006年5月22日公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来,为了与流通股股东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广泛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公司董事会受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通过设立热线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走访投资者等多种方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广泛沟通。在充分采纳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后,公司发起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内容作如下调整: 对价安排的调整 原方案为:“公司以现有总股本218,426,500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转增5.8股,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以此获得上市流通权。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获得2.47股的对价安排。在转增股份支付完成后,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调整方案为:“公司以现有总股本218,426,500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转增6.2股,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以此获得上市流通权。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获得2.6股的对价安排。在转增股份支付完成后,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发表如下意见: 1、经调整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反映了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的结果,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利和意见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调整方案的内容更为合理并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独立董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补充保荐意见认为: 改革方案的修改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沟通协商,尤其是在认真听取广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从而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权益。改革方案的修改不致于改变我们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法律顾问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为: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提高了对价水平,更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权益;该修改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业务操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尚需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其他事项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做出的,有利于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利益。《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他相关文件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修订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六、附件 1、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法律意见 5、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