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富热电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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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 09:0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3股股份对价。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股份对价不需要纳税。 3、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股份变更登记日:2006年4月28日。 4、对价股份上市流通日:2006年5月9日。 5、2006年5月9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方案实施完毕,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5月9日恢复交易,对价股份上市流通,股票简称由“天富热电(资讯 行情 论坛)”变更为“G天富”,证券代码“600509”保持不变。公司股票该日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一、新疆天富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富热电”)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2006年4月17日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情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下发了《关于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兵国资发[2006]42号),批准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东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要点 1、对价执行安排 对价安排的形式: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直接送股。 对价执行数量:天富热电非流通股股东按各自持有公司股票比例向流通股股东执行总计2,970万股股票,于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送出的3.3股股票。在该等对价执行完成后,公司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不发生变更,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均保持不变。 2、支付对价的对象和范围:截至2006年4月2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3、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 公司5家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七师电力工业公司、新疆石河子造纸厂、石河子西营农场、新疆白杨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公司5家非流通股股东声明: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承诺人如有违反上款承诺的卖出交易,承诺人将把卖出股票所获资金划入股份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4、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四、股权分置改革具体实施进程 五、证券简称变更情况 自2006年5月9日起,公司股票简称改为“G天富”,股票代码“600509”保持不变。 六、股票对价支付实施办法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对象为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 2、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所做的对价安排的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账户。每位流通股股东获送股份对价尾数的处理方式为每个账户持股数乘以送股比例,每位股东按送股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送股总数与本次送股总数一致,如果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数,则由电脑抽签派送。 七、本次股改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均保持不变。 八、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注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取得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在上述禁售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天富热电的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24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以上比例数据是假设公司股份总数在上述全部期间不发生变动而编制,如果公司股本总数发生变化,则将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其它4家非流通股股东自取得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九、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十、联系办法 邮件地址: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地 址:新疆石河子市红星路54号 邮政编码:832000 联系电话:(0993)2901128 传 真:(0993)2901728 联 系 人:许锐敏、梁雷 十一、备查文件 1、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书及补充保荐意见书; 4、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5、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