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技贸易股改沟通结果和调整股改方案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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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 09:0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技贸易(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贸易”或“公司”)董事会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办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现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公司A股股票将于2006年4月28日复牌。 一、董事会决议 中技贸易第三届董事会第24次会议于2006年4月26日在北京通用技术大厦28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06年4月24日以书面方式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应投票董事9人,实际投票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对《关于利用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进行调整。 二、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4月19日披露后,通过走访投资者、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与A股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交流。根据沟通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作出调整: (一)关于对价安排的调整 原方案为: “以中技贸易目前的流通股本6,24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2,602.08万股,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4.17股转增的股份,在转增股份实施完成后,中技贸易的所有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上述对价若换算为非流通股股东送股方案,则相当于每10股流通股获送2.6股。” 现调整为: “以中技贸易目前的流通股本6,24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3,063.84万股,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4.91股转增的股份,在转增股份实施完成后,中技贸易的所有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上述对价若换算为非流通股股东送股方案,则相当于每10股流通股获送3.0股。” (二)关于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的调整 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并未做出调整。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兴山、倪笑玲、夏卫国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意见如下: “1、自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4月19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后,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地与各大券商、个人投资者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应广大流通股股东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经过反复权衡后,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并由董事会做出公告。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高了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东定向转增的比例即:流通股东每10股获得4.17股转增股份调整为每10股获得4.91股转增股份,若换算为送股方案则为每10股获送2.6股调整为获送3.0股,更有利于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利益;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订; 4、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四、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通用技术集团与流通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进一步提高了对价水平,体现了对流通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东利益。” 五、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如下: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中技贸易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股权分置改革指导意见》、《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规定;中技贸易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及中技贸易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充分听取流通A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涉及对价安排部分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中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及其它文件。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附件(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1、《中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中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中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中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调整方案之补充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